百川畅银: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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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3-057
债券代码:123175      债券简称:百畅转债
 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建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力鼎
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钟山天翊力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上海建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建新”)、广 州力
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力鼎”)、宿 迁钟山
天翊力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宿迁力鼎”)为一致行 动人,
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8,184,36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1014%),现上海建新
、广州力鼎、宿迁力鼎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 月内以
大宗交易方式和(或)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
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184,36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5.1014%
)。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 到合
计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出具的《关于百川畅银股份
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上海建新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广州力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宿迁钟山天翊力鼎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            8,184,363   5.101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情况
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合计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8,184,363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5.101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建新、宿迁力鼎已
完成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适用 创投减
持特别规定,并已申请成功且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根据创投减持特别 规定,
上海建新、宿迁力鼎作为符合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 期限已
满60个月及以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再 受比例
限制。
  广州力鼎仍在向基金业协会申请适用创投减持特别规定,截至本公 告披露
日,尚未完成备案。广州力鼎减持股份仍将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
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
份总数的2%”的规定。若广州力鼎申请成功且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根据创
投减持特别规定,符合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期限已 满60个
月及以上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将不再受 比例限
制。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
项,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
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 书》中
做出如下承诺:
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法律责任。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
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①本单位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②在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
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单位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发行人应提
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案、公告等程序。
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不存在违反 上述
承诺的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股东上海建新、广州力鼎、 宿迁
力鼎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 减持计
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 按期实
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股东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
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结
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在本计划实施期间,股东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将严 格遵
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风
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出具的《关于百川畅银股份减持计划 的告
知函》。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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