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新材”或“公
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导意见》”)、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范运作》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充分征求
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
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于
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
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
即可以实施。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指导意见》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
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含子公司,下
同)任职,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经公司认定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33 人,其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7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将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987.73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1,987.73 万份。本员工持股
计划具体资金总额和份额根据实际缴纳金额确定。持有人应按照认购股数按期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持有人认
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海象新材 A
股普通股股票。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2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海象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56)。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853,780 股,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81%,最高成交价为 22.4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0.81 元/
股,成交总金额 39,956,295.60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24 个月,自公司公告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
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
划的具体管理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并由持有人会议选
举产生的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
股东权利;同时,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规定,积极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
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 持股计
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之日止。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
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
止等需由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表决权;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得的现金分红除外);
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
符合解锁条件对股票进行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计划份额后即成为计划的持有人,持
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
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放弃其在本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及提案权。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股计划清算分配完毕前具体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由持有人
会议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
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行。以通讯、书面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
的充分知情权等权利。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监
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
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
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 1 至 6 项义务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
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清算;
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负责取消办
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等;
司股票进行变现,将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
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尽以上 1 至 16 项职责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
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
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
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
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
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增发或发行可转换
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由持有人会议对是否参与融资进行审议。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受让取得的公司已完成
回购的社会公众股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 益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
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股东表决权以外的
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
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
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持股计划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
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或存续期内继续 持有相
应的标的股票。
(六)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
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七)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
他可分配的收益时,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
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比例进
行分配。
(八)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持股计划的现金股利每个会计年度均可
进行分配,若管理委员会决定分配,则未来涉及相关权益不得解锁对应的现金股
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
委员会确定。
(十)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
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
务。
(二)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
税等。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第十五条 持有人个人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一)非负面退出情况
况,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所持的持股计
划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并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
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低值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
可将收回的该部分份额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受让人,如在存续期内未确定受让
人的,则未分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返还持有人出资后仍存在
收益的,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注: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
÷360 天×(参与对象离职之日距离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或买入)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的天数))。
(1)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2)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
(3)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4)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同意持有人离职的;
(5)持有人拒绝公司轮岗制工作安排的;
(6)其他经公司认定的非负面退出情况。
(二)负面退出情况
法违纪、贪污受贿、泄露机密、恶意离职、违反同业竞争协议、失职或渎职等负
面离职退出情况,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
所持的持股计划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并以出售该
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将收
回的该部分份额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受让人。如在存续期内未确定受让人的,
则未分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返还持有人出资后仍存在收益的,
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
(2)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
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未经公司同意,个人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个人不再续签等恶意离
职情形;
(4)在同行业任职,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5)持有人已经不适合继续任职,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6)其他公司认定的负面退出情况。
(三)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自行终止,由持有人会议
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
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二)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持股计划资产
均为货币资金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存续期届满前
两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持股计划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