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行权价格、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通商律師事務所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通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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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行权价格、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
)接受广东
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墙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委
托,作为其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以下简称“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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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
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
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调整、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1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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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2021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审议同意由于激励对象李游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101 人调整为 100 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由 250.72 万份变更为 249.87 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
定。
(四)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五)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七)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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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认为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
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现以 2021 年 5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9.87 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了
独立意见。
(八)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议案》
,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
司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 2021 年 5 月 28 日作为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0 名激励对象
以 10.00 元/股的行权价格授予 249.87 万份股票期权。
(九)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关于注销 2021
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
注销、行权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关于注销 2021
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一) 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 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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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注销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及《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八、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
法”的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
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
了《2022 年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总股本
,合计 20,895,056.20 元(含税)
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2022 年 6 月 29 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八、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
法”的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
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的调整方法如
下:
P =P0 -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经过本次调整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由 9.90 元/股调整为 9.80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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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层面在行权期的 3 个考核会
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
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公司层面的第二个行权期绩效条件需满足下列
两个条件之一:①以 2020 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或②以 2020 年营业收入值为基数,
当年绩效考核未满足上述绩效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 年年度
审计报告》,2022 年的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 20%,2022
年的营业收入较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30%。本次激励计划的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不满足行权条件。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因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与营业收
入增长率未达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本次激励计划中的 83 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当期合计 500,430 份均不得行权,由公司
予以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本次注销上述股票期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
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 2 条的规定:
“激励对
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注销”
。
根据公司的说明,由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
程志奎等 1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93,600 份股票期权
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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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83 人调整
为 70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500,430 份调整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上述股票期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四、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安排、禁售期”
之“(四)行权安排”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
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
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
票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届满。截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43 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上述股票期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注销事
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及《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注销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