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415 证券简称:恒拓开源 公告编号:2023-067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
提名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就提名核心员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包括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为 2021 年 7
月 9 日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截至公示期满,全体员工未对提名核心员工和本次
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二)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
提名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发表了审核意见,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提名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
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期权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全部事项。
(五)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
实际共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65,000 份股票期权。期权简称:恒拓 JLC1,期
权代码:850021。
(六)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名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
武洲、刘德永、刘军军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拟授予数量
为合计 160 万份;并在公司网站、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10 天。
(七)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
事对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2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成就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股
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
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
第一个行权期 50%
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行权期 50%
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权日为 2022 年 7 月 12 日,故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已于
说明
序号 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如下负面情形: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的;
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等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
规定的如下负面情形:
禁入期间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
满足行权条件。
处罚的;
交易所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公司净利润为:2,267.47 万
元,2021 年因股权激励计
公司业绩指标: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475 万
划确认的激励成本为:
元。(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为剔除本次激励计划
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后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产生的激励成本,2021 年
净利润。)
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
利润为 2,522.07 万元。
满足
公司业绩要求。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一般 其他
个人层面 100% 80% 60% 0 3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
可行权比 为优秀,可按 100%行权。
例(N)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按
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股权期权行权事宜。
等待期满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
行权,由公司注销。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
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本激励计划
届满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股票期权行权具体情况
可行权数量占获 可行权数量占当前
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 可行权数量
授数量比例(%) 总股本比例(%)
董事长、
武洲 1,300,000 650,000 50% 0.46%
副总经理
董事、
刘德永 200,000 100,000 50% 0.07%
总经理
刘军军 董事会秘书 100,000 50,000 50% 0.04%
合计 1,600,000 800,000 50% 0.57%
注:获授数量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获授数量,不包括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缴款安排
(一)缴款时间
缴款起始日:2023 年 7 月 24 日(含当日)
缴款截止日:2023 年 7 月 26 日(含当日)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集中行权,如逾期不缴款视为放弃本次行
权。
(二)缴款账户
账户名称: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
银行账号:999156009970012197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军军先生
联系电话:010-53510808
传真号码:010-62960808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电子城 IT 产业园 204 号楼 4 层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将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
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八、相关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内,公司及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行权遵循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要
求,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的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股权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激励对象
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用集中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
(三)法律意见书意见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本次调整、本次行权、本次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五)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股份登记等事项。
九、备查文件
(一)《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决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第二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