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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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89        证券简称:力合微          公告编号:2023-036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43,523,333 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24 日(因 2023 年 7 月 22 日为非交易
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
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272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000,000 股,并于
股前总股本为 73,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75,442,561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557,439 股,占本公
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4.5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21
名,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
量为 43,523,333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 43.44%,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从 100,000,000 股增加至 100,194,77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2-051)。
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Liu Kun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数
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
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股东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古树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
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
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公司董事冯震罡承诺:
  (1)鉴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200.12 万股(以下简称“受让所得股份”)
为自上海古树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宁波东钱智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处受让所得,鉴于前述股份应比照转让方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本人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受让所得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就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公司股份(即 138 万股),本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该等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
定义务。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
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公司董事刘元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
售的股份除外)。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
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
份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
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吴颖、公司股东金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
务。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
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六)股东黄兴平承诺:
  (1)鉴于本人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25 万股(以下简称“受让所得股
份”)为自宁波东钱智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所得,前述股份
应比照转让方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受让所得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就本人
直接所持有的其余公司股份(即 20 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自前述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
年转让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于公司上市时所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七)股东李海霞、张东宝、贺龄萱、赵欣、张艳丽、李强连、钟丽辉、深
圳力合泓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本人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八)股东周晓新承诺:
  (1)鉴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20 万股(以下简称“受让所得股份”)
为自宁波东钱智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所得,前述股份应比照
转让方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
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受让所得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
股份;就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公司股份(即 50 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该等股份。
  (2)本人自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
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
积使用。
  (九)股东陈丽恒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
份除外)。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
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
  (3)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
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十)董事沈陈霖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转让公司股票
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
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十一)股东陈金城承诺:
  承诺将其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业证券”),因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公司聘请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中信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
兴业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证券承接,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
兴业证券变更为中信证券。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力合微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
行了相应股份的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43,523,333 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24 日(因 2023 年 7 月 22 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 剩余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流通数量         股数量
                         (股)          本比例       (股)          (股)
       珠海紫荆泓鑫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深圳力合泓
        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古树园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合计           43,523,333     43.44% 43,523,333      -
 注:上海古树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限售股中的 500,000 股因被司法拍卖,
已登记至魏巍的账户。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43,523,333         -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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