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莎普爱思”)为进一
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
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浙
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
实现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
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
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键
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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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莎普爱思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
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激励
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事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薪酬委员
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事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
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能否行权/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子公司、
激励对象三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
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7,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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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股票期权/首 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8,400 万元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10,080 万元
预留授予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8,400 万元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10,080 万元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②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同时剔除公司收到的吉林省岳氏天博医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尾款对
损益的影响,共计 1,883.80 万元(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尾款产生的违约金 1,482.00 万元以及 2022
年计提的应收岳氏天博医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尾款的坏账准备,2023 年回冲计入经常性损益
的 401.80 万元)。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
除限售事宜。若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全
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激励对象所在的子公司
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之一。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与其所属子公司考核年度的
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子公司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比例,
具体的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子公司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三)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核评价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考核条件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子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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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当期未能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行权/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七条 考核程序
公司考核小组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
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申诉及应用
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向薪酬委员会申诉,
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
结果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记录归档
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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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须由考核记录员签字。
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激励计划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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