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1 证券简称:冰轮环境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冰轮环境、公司、上市公司 指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股票代码:000811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本计划、激励计划 案)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及
激励对象 指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分次
限制性股票 指
解除限售的公司股票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激励对象不得转让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期 指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日 指
票解除限售之日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
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指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股东大会 指 冰轮环境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冰轮环境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冰轮环境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冰轮环境提供,本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冰轮环境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
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冰轮环境的任何投资建
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
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
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
资料,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计划的方案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根据相关
政策环境、法律规定及冰轮环境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公司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642 人,具体包括:
(一)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管理骨干;
(三)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权益数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李增群 董事长 40 2.24% 0.05%
赵宝国 董事、总裁 25 1.40% 0.03%
舒建国 董事、常务副总裁 15 0.84% 0.02%
卢绍宾 副总裁 15 0.84% 0.02%
葛运江 副总裁 15 0.84% 0.02%
焦玉学 副总裁 15 0.84% 0.02%
吴利利 副总裁兼总会计师 15 0.84% 0.02%
张会明 副总裁 15 0.84% 0.02%
孙秀欣 董事会秘书 15 0.84% 0.02%
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614 90.47% 2.16%
获授的权益数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633人)
合计(642人) 1,784 100.00% 2.39%
注: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及数量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8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74,583.78 万股的 2.3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国资委审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
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
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
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根据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
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售期 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售期 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售期 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
行解除限售。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8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7.8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公平市场价
的 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
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
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该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3-2025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
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
业绩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以 2023 年净利润增长 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 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
均值为基数,扣除非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增长率不低于 50%, 增长率不低于 66%,
经常性损益及汇兑损 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益影响) 值 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分位值
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 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
低于 6.30%或者 2024 低于 6.63%或者 2025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收益率不低于
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6.00%,或不低于同行
不低于 6.60%,或不 不低于 7.30%,或不
及汇兑损益影响) 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业 75 分位值
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值 值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 60% 不高于 60% 不高于 60%
注:
(1)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再融资事项,在计算公司业绩指标达成
值时将根据再融资的相关规划剔除对应期间再融资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
(2)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上述“净利润增长率”、“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并剔除汇兑损益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3)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水平进行
调整和修改,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
(4)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汇兑损益的净利
润/[(期初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
公司从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业绩具有可比性的 20 家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
业,具体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注:
(1)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如对标企业(或同行业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
由于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展重大变化,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相关对标企业进
行剔除或更换;
(2)计算增长率时,对基数为负的情况不进行计算;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如对标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的实际经营结果出现偏离幅度过
大的极端情况,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相关企业相关指标计算值进行剔除或调整。
激励对象中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禁止持股
的情况。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度
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考核评价参考如下:
考评结果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三个指标有助于综合反映公司持续成
长能力、在股东回报方面的能力、运营质量情况。公司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综合
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
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
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
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
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
进作用。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冰轮环境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冰轮环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
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
安排、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
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冰轮环境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四)冰轮环境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五)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
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
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冰轮环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
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
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冰轮环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冰轮环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冰轮环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冰轮环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
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85元/股。
本次激励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公平市场价
的 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
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冰轮环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定价方法和定价依据
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和优秀
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冰轮环
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的现象。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
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冰轮环境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24个
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
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
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冰轮环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四、
二十五条之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
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
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冰轮环境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
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
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
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
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冰轮环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三个指标有助于综合反映公司持续成
长能力、在股东回报方面的能力、运营质量情况。公司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综合
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
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
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
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
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
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冰轮环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确
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而严密、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十一、其他相关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
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
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
文为准。
(二)作为冰轮环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
冰轮环境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冰轮环境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一)《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
(二)《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
(三)《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第4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第4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六)《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鹏、赵永强、王瑞宸、郭艺轩
联系电话:010-80927337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
邮编:100073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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