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股份: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 年 7 月修订)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
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基本条件:
  (一)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符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四)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
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五)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
定(如适用);
  (六)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七)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八)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九)应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 年 7 月修订)
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
  (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直系亲属;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 年 7 月修订)
  (三)独立董事应无下列情形:
  如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应披露提名理由。
  第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已在五家以上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 年 7 月修订)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该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
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
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
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 年 7 月修订)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条件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特别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包括必要的办公房间、办公通讯设备、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 5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说明的,参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解释。
  第二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过”、
                                 “不满”、
                                     “以外”、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 年 7 月修订)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日月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