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第九届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神火煤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
况后,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就公司董事会第九届四次会
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本次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本次 130 名激励对象解
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
们 同 意 公 司 本 次 为 130 名 激 励 对 象 办 理 第 一 个 解 除 限 售 期 的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
格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整回购价格、减少注册资本等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三、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神隆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隆宝鼎”)向
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铝箔”)提供担保属于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上海铝箔为神隆宝鼎全资子
公司,神隆宝鼎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
控制,神隆宝鼎具有充分掌握与监控该公司现金流向的能力,且上海
铝箔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正常状态,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神隆宝鼎的
担保风险较小;神隆宝鼎向其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对生产经营
资金的需要,支持其业务拓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综上所述,本
次神隆宝鼎向上海铝箔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
第九届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文献军 谷秀娟 徐学锋
黄国良 秦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