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修订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第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向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
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修订事项时,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修订内容,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蒋力、沈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