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进一步明确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监管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
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
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
限售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已离职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的激励对象已
授予但尚未行权的279,359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
该部分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玉文 张淼 秦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