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致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改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司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同意将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题提
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