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鑫磊压
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5 号)
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 行 股 票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57,190,000 股, 其 中 无 限售 条 件 流通股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之日起 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星期三)限售期届满并上
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
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
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
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
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
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
量为 2,025,948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
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或
追加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 限售股占总股本 本次申请解除 剩余限售股
限售股类型
总股数 比例 限售数量 数量
首次公开发行网
下配售限售股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数
股份性质 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股)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9,915,948 76.2873 -2,025,948 117,890,000 74.9984
其中:首发后限售股 2,025,948 1.2889 -2,025,948 - -
首发前限售股 117,890,000 74.9984 - 117,890,000 74.998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7,274,052 23.7127 +2,025,948 39,300,000 25.0016
三、总股本 157,190,000 100 - 157,190,000 100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2023 年 7 月 7 日作
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
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
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