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8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暨股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432,000 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19 日。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2 月 8 日披露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
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理完毕首次授予 318.07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合计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完毕预留授予 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 8 人。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
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2 年 7 月 6 日,第一个限售
期已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4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 是否达到解除限
序号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公司未发生前述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售条件。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经审计,2022 年度
预留授予第一个 公司实现扣除非
解除限售期 经常性损益后的
预留授予第二个 净利润 143,641.51
解除限售期 万元,剔除股份支
预留授予第三个 付费用影响后的
解除限售期 扣除非经常性损
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益后的净利润为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 140,266.41 万元,
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层面业绩满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 足解除限售的条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件。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管部将负责组织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
考评进行打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
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激励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 和 D 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 对象中,8名激励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对象绩效考核为A
评价分数 S≥90 90>S≥80 80>S≥60 S<60 面解除限售比例
标准系数 100% 100% 60% 0% 为10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注: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总股本数据采用截至 2023 年 6 月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
获授的限制
的限制性股票数 数量占获授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量 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比例
王诚 董事长兼总经理 59.40 23.76 40%
董事、副总经理
陈魏新 30.60 12.24 40%
兼董事会秘书
赵俊 董事 3.60 1.44 40%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 5 人)
合计(8 人) 108.00 43.20 40%
公司实施了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故上表中股权激励的相关股份数量已根据权益分派的实施情况相应进行了调
整。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数量 变动数量 变动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股份 4,300,236 -432,000 3,868,236
无限售条件股份 878,419,298 432,000 878,851,298
总计 882,719,534 - 882,719,534
注: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总股本数据采用截至2023年6月30日(最近一
次披露的总股本)的股本结构。上述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仅考虑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
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未包含后续公司对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的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后的股本结构以上述股份上市流通当日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