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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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
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并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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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
以 2023 年 7 月 13 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17.16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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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张龙平 曾国安 姜应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