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于2023年7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广州高澜节能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
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经认真研究,现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定价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做出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8.18元/股调整为8.06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超
过48,899,755股(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
民币40,0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94,132,025.30元(含本数)。结合公司具
体情况,编制了《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下称“《论证分析报告》”),该《论证
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
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有助
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增强资金实力为公司进一步扩大经
营规模、把握行业发展机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逐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维护中小投
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修订后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填补措
施进行了认真分析,相关主体就拟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同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定价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做出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8.18元/股调整为8.06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
超过48,899,755股(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总额由不超
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94,132,025.30元(含本数)。经
审阅公司拟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我们
认为该协议条款设置合理,签署上述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李治国(签字):
宋小宁(签字):
梁丹妮(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