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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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 21F20220295-13 号
致: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为本次发
行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为本次发行出
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一)》”),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7 月 7 日下发了《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
函》”),根据《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示的有关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认
真核查,现根据核查的有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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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当与《法律意
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一并
使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
见(二)》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释义均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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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第 2 题: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聚能新材股权变更背景、变
更过程、交易估值确定依据、股权变更后聚能新材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动,
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聚能新材股权变更背景、变更过程
发行人与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现已更名为“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友控股”)在云南省昆明市签订《关于磷酸铁、磷酸铁锂
项目合作意向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意向协议》”)。合作双方将发挥各
自在资源、人才、技术、市场方面的优势,拟通过磷酸铁、磷酸铁锂产业合
作,构建更加完备和更具竞争力的产业生态链,推动 50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
过公开交易市场受让发行人持有的聚能新材 49%股权,发行人拟受让华友控股
持有的云南友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双方合作事项经有权的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通过相关反垄断审查,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完成产权交易,通过各自内部审批决策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为双方进行本次
合作的前提条件。
《关于云天化股份与华友控股开展磷酸铁及磷酸铁锂项目合作的提案》,决议
同意发行人公开挂牌转让持有的聚能新材 49%股权。2023 年 1 月 9 日,云南省
国资委出具《关于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浙
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磷酸铁及磷酸铁锂项目合作的审核意见函》,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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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云天化股份公开挂牌转让所属磷酸铁项目公司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行人在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交所”)通过公开挂牌方
式,转让下属全资子公司聚能新材 49%股权,挂牌价格不低于评估价 8,736.95
万元。2023 年 1 月 18 日,该评估价格经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备
案。
牌价格为人民币 8,736.95 万元。2023 年 3 月 8 日,发行人收到云交所《受让资
格确认意见函》,聚能新材 49%股权挂牌转让事项征集到浙江友山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友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友山”)一位
意向受让方,浙江友山为华友控股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2023 年 3 月 10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
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3]152 号),发行人、华友控股从即日起可以实施
集中。发行人与浙江友山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编号:G32023YN100000
山。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聚能新材 51%股权,浙江友山持有聚能新材 4
日收到该笔交易的股权转让款。2023 年 6 月 27 日,聚能新材召开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
限公司章程》,完成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日,本次股权转让尚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聚能新材股权交易估值确定依据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所持有的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49%股权涉及的云南云聚能新材料
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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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聚能新材的股东部分权益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聚能新材评估基准日
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19,598.32 万元,评估价值为 19,595.43 万元;总负债账面价
值为 1,764.93 万元,评估价值为 1,764.93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17,833.39 万
元,评估价值为 17,830.50 万元。发行人持有的聚能新材 4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理职责的主体备案(编号:2023-1)。
(三)股权变更后聚能新材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动,对本次募投项目实
施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持有聚能新材 51%股权,浙江友山持有聚能新材
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聚能新材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云天化提
名 3 名董事,浙江友山提名 2 名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云天化提名,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聚能新材的法定代表人;聚能新材监事会设监事 3
人,由云天化推荐 2 人,浙江友山推荐 1 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云
天化推荐,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聚能新材总经理由云天化推荐,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因此,股权变更后,聚能新材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动,聚
能新材仍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公司与华友控股、浙江友山签署的《合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
本次募投项目聚能新材 20 万吨磷酸铁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20.00 亿元,
由发行人以实缴注册资本和借款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其中实缴注册资本为 3.60
亿元,浙江友山同比例实缴,双方实缴注册资本价格均为 1 元/股。其余部分通
过借款方式实施,浙江友山不提供借款,由华友控股代替浙江友山按其持股比
例进行担保,资金借款利率按借款日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确定(一年期以内(含)参照一年期 LPR,超过一年期,参照五年期
LPR),最终具体资金借款利率,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在聚能新材按
照借款协议全额归还公司借款以及利息费用前,各方不就聚能新材的利润进行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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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浙江友山已通过公开交易市场受让发行人
持有的聚能新材 49%股权,发行人受让浙江友山持有的云南友天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 49%股权,进而在磷酸铁、磷酸铁锂产业展开合作,推动 50 万吨/年磷
酸铁项目、50 万吨/年磷酸铁锂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云南友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规划分期实施 50 万吨/年磷酸铁锂产能,一期 10 万吨/年磷酸铁锂项目预计
定价,同等条件下,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对合资公司产品享有优先购买权。因
此,在市场价格同等条件下,云南友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聚能新材产品享
有优先购买权。云南友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磷酸铁锂产能分期投产后,将能
够覆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根据发行人与华友控股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华友控股通过公
开交易市场受让发行人持有的聚能新材 49%股权,发行人受让华友控股持有的
云南友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进而在磷酸铁、磷酸铁锂产业展开合
作,推动 50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50 万吨/年磷酸铁锂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聚能
新材股权变更是为了整合华友控股和云天化的优质资源,搭建产业集群,共同
推动磷酸铁、磷酸铁锂产业合作,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双方合作事项已
经有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通过相关反垄断审查,按照国有资产交
易管理相关规定完成产权交易,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变更过程合法合
规。此次交易以 2022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发行人持有的聚能新材 49%
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8,736.95 万元,该评估价格经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主体备案。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持有聚能新材 51%股权,聚能新材三会运
作仍由发行人主导,聚能新材仍为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云南友
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聚能新材产品享有优先购买权,云南友天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磷酸铁锂产能分期投产后,将能够覆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对本
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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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第 3 题:关于同业竞争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存在的同业竞争的情况以及解决同
业竞争所采取的措施,发行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承诺变更或超期
未履行的原因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存在的同业竞争的情况以及解决同业竞争所采取
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云天化集团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云南省国资委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云
天化集团以经营管理为主,主要经营方式为运营国有资产,未从事与发行人相
同或相似的业务。
截至报告期末,云天化集团纳入合并范围的主要二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除
发行人以外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主营业务
主要生产经营磷化工产品,主要产品包括:洗涤
中间产品 )、食品级磷酸产品等
主要生产经营磷化工产品,主要产品包括:磷系
发行人黄磷、磷酸产品的下游深加工产品
主要从事化工产品、工艺、设备的研发、检验检
测等
主要从事集团公司原有员工生活区三供一业改造
后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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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主营业务
原主要从事机械加工,检修安装等化工生产维护
配套业务。现已经停产
生产已经长期停业,主要做原有渣场等维护和合
规性管理等
主要生产经营蒸汽、热电、异辛烷、聚丙烯等产
品,开展煤炭贸易
重庆云天化瀚恩新材料开发有限公 主要开展新材料(隔膜材料、高分子材料等)的
司 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主要从事培育云天化集团对外投资建设项目,目
(傣王稻)、农业设施,并运营两只基金产品
云南云天化深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云天化集团及其控制除云天化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的主营业务,分属于磷化工、磷矿采选、玻璃纤维、化肥等板块。其中,云天
化集团下属的天能矿业、江川天湖、吉林云天化在煤矿勘探与开采、磷矿采选
和复混肥生产销售业务方面与云天化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部分相关业务存在一定
重合,云天化集团为避免和消除可能的同业竞争已向云天化出具了相关承诺。
此外,云天化集团与发行人、昭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雄产投集团
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云南云天化聚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磷公
司”),形成与云天化磷矿采选业务的潜在同业竞争事项。聚磷公司目前尚未
经营,云天化集团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题回复之“(一)发行人
与控股股东存在的同业竞争的情况以及解决同业竞争所采取的措施,解决同业
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之“2. 解决同业竞争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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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天能矿业、江川天湖、吉林云天化、聚磷公司外,
云天化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情形或者潜在同
业竞争情形。
针对云天化集团下属企业与云天化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业务重合或潜在
同业竞争情形,云天化集团就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向云天化出具如下承诺:
(1)关于天能矿业的承诺
矿业矿山建成并正式投产后的三年内,云天化集团承诺把云天化集团在天能矿
业中的权益依法转让予云天化或第三方,以防止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天能矿业已经获取煤炭探矿权证,采矿权
证尚未进行办理,尚未实质经营,不会与云天化股份产生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2)关于江川天湖的承诺
及天宁矿业在资产权属等方面具备注入云天化的条件,则云天化集团承诺把在
江川天湖和天宁矿业的股权依法转让予云天化;如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五年
后,江川天湖及天宁矿业仍不具备注入云天化的条件,云天化集团承诺将持有
的江川天湖和天宁矿业的股权依法转让予第三方或促使及保证江川天湖和天宁
矿业不再从事磷矿开采业务。上述承诺期限已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届满,其中
天宁矿业股权已于 2017 年 9 月注入上市公司。
代承诺方案为:“本公司承诺在 2020 年 5 月 17 日前将江川天湖部分或全部股
权转让给第三方,本公司不再控制江川天湖,江川天湖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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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问题,导致土地等权属不清的问题尚未解决,难以寻找投资人出售云天化集
团持有的股权,导致云天化集团不能按原有时间履行承诺。经 2020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云天化集团将原承诺延期为:“在 2023 年 5 月 17 日
前,云天化集团将江川天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云天化集团不再控
制江川天湖,江川天湖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江川天湖部分股权,但江川天湖另一股东对云天化集团出售
股权事项提出不同意见,江川天湖股东会对此次股权转让未形成有效决议。根
据《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牌转让所持云南江川
天湖化工有限公司 55%股权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因天湖化工公司股东会未
能形成有效决议,本次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完备,目前尚不具备挂牌转
让股权的条件”。根据此法律意见,云交所对云天化集团公开挂牌出售江川天
湖股权的申请不予受理。
因江川天湖磷矿开采区处于玉溪市江川区西河二库备用水源地附近,导致
江川天湖相关磷矿采矿权证于 2023 年 1 月到期后暂未完成采矿权证的延期换证
工作,江川天湖正在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换证,目前磷矿开采工作已暂
停。由于江川天湖采矿权证延期换证工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难以寻求
股权受让方受让拟出售的相关股权。
受以上原因影响,截至目前未能完成原有解决江川天湖同业竞争的承诺中
对江川天湖控制权的转让工作。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及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云天化集团将原承诺延期为:“在
云天化集团不再控制江川天湖,江川天湖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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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云天化集团已多次与江川天湖另一股东进
行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方同意云天化集团出让江川天湖的控制权的方案。云
天化集团正积极协助江川天湖开展采矿权换证的相关工作,尽快达成股权交易
的前提条件。云天化集团已启动开展对江川天湖的审计和股权评估工作,为尽
快推进江川天湖股权出售做好准备。云天化集团持有的江川天湖股权自 2014 年
起就已托管给云天化股份,且江川天湖双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分享江川天湖生产
的磷矿石,其中云天化集团自江川天湖取得的磷矿石,全部出售给云天化股份
及下属子公司,未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在后续承诺期内仍将继续执行。
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公司与云天化集团续签《托管协议》,云天化集团
将其持有的江川天湖 55%股权继续委托给公司进行管理。
(3)关于吉林云天化的承诺
吉林云天化主要业务为粮食贸易和复混肥生产销售业务,其复混肥产品与
公司主营基础化肥产品有明显差异,且销售区域集中在吉林省及周边地区,并
未形成显著的同业竞争,但出于审慎考虑,云天化集团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出
具《承诺函》,三年内(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将吉林云天化复混肥等相关业
务剥离出售或不再生产化肥产品,出售吉林云天化相关资产时,公司有优先受
让权。承诺履行期间,公司将与吉林云天化签订《托管协议》,吉林云天化将
化肥业务交由公司子公司农资连锁托管,相关化肥业务由农资连锁统一管理。
为进一步履行承诺,2022 年 10 月 31 日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 2022 年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吉林云天化成立化肥业务全资子公
司的提案》,同意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
吉林云天化化肥有限公司,将经审计后的化肥板块资产、负债及与之相关的人
员、业务重组注入吉林云天化化肥有限公司,进而将化肥业务剥离出售,以解
决吉林云天化复混肥产品与发行人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吉林云天化化肥有限公司尚未成立,相关业务剥离工作正在进行当
中。
(4)关于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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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天化集团与发行人、昭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雄产投集团有限公
司共同投资设立聚磷公司,由于云天化集团将直接控股聚磷公司,形成与云天
化股份磷矿采选业务的潜在同业竞争事项。聚磷公司目前尚未经营,云天化集
团出具了承诺函:
“在符合政策法规、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待合资公司
取得云南省镇雄县羊场—芒部磷矿区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后 3 年内,将合资
公司的控制权按照如下条件优先注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将合资公司股权托管
给上市公司,托管期限为合资公司签订云南省镇雄县羊场—芒部磷矿区探矿权
出让合同之日起 3 年。
注入上市公司相关磷矿资产需满足如下条件:
(1)相关磷矿资产已取得现行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2)相关磷矿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不存在障碍;生产经营相关的核
心资产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权属瑕疵。
随着相关磷矿资产的整改、完善及规范工作的不断推进,云天化集团将持
续严格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在符合条件后启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有关
工作,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除上述同业竞争事项,云天化集团曾出具过:
(1)关于天裕矿业的承诺:2026 年 5 月 17 日前,通过出让控制权或清算
的方式彻底解决天裕矿业同业竞争问题,在此前天裕矿业不进行磷矿开采和销
售业务。
由于天裕矿业经营性盘活和市场化转让都无法推进,云天化集团最终确定
采用破产清算方式出清该公司。2021 年 6 月,经云天化集团董事会审议并经省
国资委批复,同意天裕矿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1 年 7 月天裕矿业向弥勒
市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同年 11 月,弥勒市法院出具天裕矿业破产裁定书,受
理天裕矿业破产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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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天裕矿业已不纳入云天化集团合并报表范
围,由第三方管理人管理其破产清算期间的具体事务,天裕矿业与云天化之间
已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2)关于中轻依兰的承诺: 在 2023 年 5 月 17 日前,如中轻依兰黄磷资产
整改完成,且满足安全环保政策,并在前一年度实现盈利,在第二年出售给云
天化股份或对外出售,云天化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如无法达到相关条件,云天
化集团承诺对外出售相关资产,或不再生产黄磷产品。
轻依兰涉及黄磷资产的子公司康盛磷业向华宁县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于
接管。目前,康盛磷业已长期未生产经营,且严重资不抵债,不具备恢复生产
经营的可行性,破产清算程序执行完成后将进行注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康盛磷业已不纳入云天化集团合并报表范
围,由第三方管理人管理其破产清算期间的具体事务,中轻依兰与云天化之间
已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3)关于青海云天化的承诺:在符合政策法规、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以及青海云天化核心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瑕疵的前提下,将在云天化集团
取得青海云天化控制权起的 6 个月内,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所持
有的青海云天化的所有股权优先转让给云天化股份。在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
件或云天化股份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将在云天化集团取得青海云天化控
制权起的 24 个月内,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转让对青海云天化的控制权,并在此
期间将云天化集团持有的青海云天化的股权托管给云天化股份。
根据 2023 年 3 月 15 日《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青海云天化国
际化肥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 2023-028),经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通过
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控股股东云天化集团持有的青海云天化 98.5067%股权。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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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云天化集团已将所持有的青海云天化股权转让给
云天化,同业竞争承诺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为避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云天化集团已出具相关承诺,
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披露,积极推进解决同
业竞争。由于政策法规等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承诺未能按期
完成的,均依法履行了变更或延期程序,不存在因违反承诺而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关于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列示如下:
序 截至报告期
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及期限
号 末履行情况
就天能矿业,本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其勘查工作,
在天能矿业矿山建成并正式投产后的三年内,云天 天能矿业矿山建成并
转让予云天化或第三方,以防止未来可能产生的同 内。
业竞争。
就天裕矿业,本公司将继续积极推动其在建项目的
建设,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三年内,如天裕矿业在
资产权属等方面具备注入云天化的条件,则本公司
承诺把本公司在天裕矿业中的权益依法转让予云天
化;如天裕矿业在资产权属等方面不具备注入云天
截至报告期
化的条件,则本公司承诺把本公司在天裕矿业中的
末,天裕矿
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对天裕矿业依法予以注销,以
业正在办理
彻底消除同业竞争。上述承诺期限已于 2016 年 5
破产清算程
月 17 日届满。
序 , 自 2022
年度已不纳
入云天化集
业,自其完成采矿权证办理之日起至天裕矿业正式
团合并报表
投产满一年,且不晚于云天化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承
范围,与云
诺变更后的五年内,云天化集团承诺把云天化集团
天化之间已
在天裕矿业中的权益依法转让予云天化或第三方,
不存在同业
以彻底消除同业竞争。上诉承诺期限已于 2021 年 4
竞争情形。
月届满。
年 5 月 17 日前,通过出让控制权或清算的方式彻
底解决天裕矿业同业竞争问题,在此前天裕矿业不
进行磷矿开采和销售业务。
成后五年内,如江川天湖及天宁矿业在资产权属等
方面具备注入云天化的条件,则本公司承诺把本公
司在江川天湖和天宁矿业的股权依法转让予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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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截至报告期
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及期限
号 末履行情况
化;如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五年后,江川天湖及天
宁矿业仍不具备注入云天化的条件,本公司承诺将
持有的江川天湖和天宁矿业的股权依法转让予第三
方或促使及保证江川天湖和天宁矿业不再从事磷矿
开采业务。上述承诺期限已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届
满。
天宁矿业股权已于 2017 年 9 月注入上市公司。
的条件,云天化集团提出的替代承诺方案为:本公
司承诺在 2020 年 5 月 17 日前将江川天湖部分或全
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本公司不再控制江川天湖,
江川天湖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云天化集团不再控制江
川天湖,江川天湖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在 2024 年 11 月 17 日前,云天化集团将江川天湖
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云天化集团不再控
制江川天湖,江川天湖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
依兰连续实现两年盈利且净资产为正后的一年内将
中轻依兰依法转让予云天化;如中轻依兰在重大资
产重组完成五年后仍无法连续实现两年盈利且净资
产为正,云天化集团承诺将中轻依兰或其拥有的全
部黄磷资产依法转让予第三方。上述承诺期限于
本公司承诺在 2020 年 5 月 17 日前将中轻依兰相关
中轻依兰相
黄磷资产依法转让给云天化或第三方,云天化有优
关黄磷资产
先购买权,或促使及保证中轻依兰在 2020 年 5 月
已长期未生
产经营,正
为积极履行承诺,2020 年 2 月,中轻依兰将位于昆
在履行破产
明海口地区的满足环保政策要求,且具备盈利能力
清算程序,
的 3 套黄磷生产装置等资产注入昆明盛宏新材料制
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宏新材”)。 经 2020 年
业 竞 争 情
形。截至本
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福石科技有限公司以
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日,
该承诺已履
对于中轻依兰剩余的 4 套黄磷生产装置(该资产属
行完毕。
于中轻依兰全资子公司云南康盛磷业有限公司),
因相关装置后期不能满足环保要求,一直处于停产
状态。2020 年 5 月,云天化集团将原承诺变更为:
在 2023 年 5 月 17 日前,如中轻依兰黄磷资产整改
完成,且满足安全环保政策,并在前一年度实现盈
利,在第二年出售给云天化股份或对外出售,云天
化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如无法达到相关条件,云天
化集团承诺对外出售相关资产,或不再生产黄磷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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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截至报告期
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及期限
号 末履行情况
公司将持有的吉林云天化股权转让给云天化集团。
云天化集团承诺:三年内(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
或不再生产化肥产品,出售吉林云天化化肥相关资
产时,公司有优先受让权。
云南省国资委按照云南省产业整合战略,将青海云
天化相关股权划转至云天化集团。本次划转完成
后,青海云天化成为云天化集团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构成同业竞争,为有效解决本次无偿划转导致的
同业竞争问题,云天化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在云天化集团取得青
在符合政策法规、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以
海云天化控制权起的
及青海云天化核心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瑕疵的前提
化集团取得青海云天
个月内,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所持有
化控制权起的 24 个
的青海云天化的所有股权优先转让给云天化股份。
月内
在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或云天化股份放弃优先
认购权的情况下,将在云天化集团取得青海云天化
控制权起的 24 个月内,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转让
对青海云天化的控制权,并在此期间将云天化集团
持有的青海云天化的股权托管给云天化股份。
公司与云天化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
易中,为有效解决潜在同业竞争,云天化集团承诺
如下:
在符合政策法规、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前提下,待合资公司取得云南省镇雄县羊场—芒部
磷矿区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后 3 年内,将合资公
司的控制权按照如下条件优先注入上市公司。在此
期间将合资公司股权托管给上市公司,托管期限为
合资公司签订云南省镇雄县羊场—芒部磷矿区探矿 合资公司取得云南省
权出让合同之日起 3 年。 镇雄县羊场—芒部磷
注入上市公司相关磷矿资产需满足如下条件: 矿区合法有效的采矿
(1)相关磷矿资产已取得现行合法有效的采矿许 许可证后 3 年内
可证;
(2)相关磷矿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不存在
障碍;生产经营相关的核心资产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重大权属瑕疵。
随着相关磷矿资产的整改、完善及规范工作的不断
推进,云天化集团将持续严格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
承诺,在符合条件后启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有关
工作,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二)承诺变更或超期未履行的原因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截至报告期末,云天化集团下属天能矿业、江川天湖、吉林云天化、聚磷
公司与发行人存在业务重合或者潜在同业竞争情形,其中江川天湖存在承诺变
更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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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4 年 5 月云天化集团出具承诺以来,云天化集团均积极推进解决江川
天湖的资产权属瑕疵等可能造成股权转让障碍的事项,并聘请审计、评估机构
推进股权挂牌转让事宜。此外,云天化集团持有的江川天湖股权自 2014 年起就
已托管给云天化,且江川天湖双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取得江川天湖生产的磷矿
石,其中云天化集团自江川天湖取得的磷矿石,全部出售给云天化及下属子公
司,未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江川天湖的磷矿石产能 65 万吨,占云天化磷矿石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历次承诺变更原因如下:
(1)2018 年变更同业竞争承诺
云南省及地方国土及矿权管理部门对采矿权、土地权管理政策发生较大变化,
陆续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
发〔2015〕38 号)等管理规定,对矿产证的办理或续办、土地权属备案、矿山
企业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等各环节提出更为全面和严格的要求。截至 2018 年 4
月,江川天湖《清水沟磷矿 65 万吨/年采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
案》等相关备案审批工作尚在申请评价或积极协调过程中。
基于上述背景,云天化集团经过谨慎论证后,认为江川天湖存在土地等权
属不清的问题不满足转让至上市公司的条件,将原承诺“…如江川天湖及天宁
矿业在资产权属等方面具备注入云天化的条件,则本公司承诺把本公司在江川
天湖和天宁矿业的股权依法转让予云天化…”修订为“本公司承诺在 2020 年 5
月 17 日前将江川天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本公司不再控制江川天
湖,江川天湖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此次延期经发行人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0 年变更同业竞争承诺
牌的权属瑕疵,完成了上次承诺期间未完成的《清水沟磷矿 65 万吨/年采矿工
程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备案审批工作,并于 2019 年 8 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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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采矿权证换证。但其矿山所属土地,需继续承担和努力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
题,导致土地等权属不清的问题尚未解决,难以寻找投资人出售云天化集团持
有的股权。
此外,由于 2019 至 2020 年度磷肥市场整体低迷,磷矿石行业的未来走向
具有不确定性,增大了股权转让难度。此次延期背景除权属瑕疵外,还受市场
因素影响。此次延期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董事会、2020 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023 年变更同业竞争承诺
肥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况已经扭转,云天化集团转让江川天湖股权的可能性提
高。
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江川天湖部分股权,但江川天湖另一股东对云天化集团出售
股权事项提出不同意见,江川天湖股东会对此次股权转让未形成有效决议,导
致云交所对云天化集团公开挂牌出售江川天湖股权的申请不予受理。对此,云
天化集团多次与江川天湖另一股东进行沟通协调。
此外,江川天湖磷矿开采区处于玉溪市江川区西河二库备用水源地附近,
导致江川天湖相关磷矿采矿权证于 2023 年 1 月到期后暂未完成采矿权证的延期
换证工作,江川天湖正在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换证,目前磷矿开采工作已
暂停。由于江川天湖采矿权证延期换证工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难以寻
求股权受让方受让拟出售的相关股权。对此,云天化集团正积极协助江川天湖
开展采矿权换证的相关工作。
因此,此次延期背景除权属瑕疵影响股权出售外,主要系江川天湖另一股
东对此次转让事项提出不同意见导致云交所对云天化集团公开挂牌出售江川天
湖股权的申请不予受理。此外,江川天湖相关磷矿采矿权证,磷矿开采工作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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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导致云天化集团难以寻求股权受让方受让拟出售的相关股权,此次延期经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云天化集团在首次出具解决江川天湖同业竞争承诺后,积极推
进解决江川天湖资产权属瑕疵等可能造成股权转让障碍的事项,但由于采矿
权、土地权管理政策以及环保要求等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江川天湖的采矿权证
等重要生产资质未能按期办理延期,此外土地等权属不清的问题尚未解决,难
以寻找投资人出售云天化集团持有的股权。此外,2018 至 2020 年承诺期间,
下游磷肥市场整体低迷,2020 至 2023 年承诺期间,江川天湖另一股东对云天
化集团出售股权事项提出不同意见导致云交所对云天化集团公开挂牌出售江川
天湖股权的申请不予受理,均属于云天化集团在作出承诺时难以预期的事项。
由于上述承诺期间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外部原因,相关承诺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了变更或延期,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情况。
(1)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理解与适用”中,关于
同业竞争的判断原则如下:
“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
业务。核查认定该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当按
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
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
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
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者毛利
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
据,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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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报告期末,云天化集团下属的天能矿业、江川天湖、吉林云天化在煤
矿勘探与开采、磷矿采选和复混肥生产销售业务方面与云天化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部分相关业务存在一定重合。其中,天能矿业仅有煤炭探矿权证,采矿权证
尚未进行办理,尚未实质经营。江川天湖、吉林云天化与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聚磷公司与云天化股份磷矿采选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但该合资公司目前尚未经营。
(2)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关于同业竞争的
相关规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
发行人具体情况
第 1 条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符合要求。
(1)截至报告期末,云天化集团下属的
天能矿业、江川天湖及吉林云天化与云
天化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部分相关业务存
在一定重合。云天化集团投资设立聚磷
保荐机构 及发 行人律 师应 当核查发 行人 与控股 股
公司与云天化形成潜在同业竞争。但前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述情况不属于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已存在
响的同业竞争。
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已制定解决方
(2)针对上述业务重合或潜在同业竞争
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
情形,云天化集团已经出具避免同业竞
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
争的相关承诺,上述承诺均在履行中。
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发表核查意见。
因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外部原因导致
承诺变更或延期,均依法履行了决策程
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反承诺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
况。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募投项目实施后是 符合要求。
否新增同业竞争,新增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
影响。如募投项目实施前已存在同业竞争,该同业 金总额不超过 494,900.00 万元,扣除发
竞争首发 上市 时已存 在或 为上市后 基于 特殊原 因 行费用后用于投资建设“聚能新材 20 万
(如国有股权划转、资产重组、控制权变更、为把 吨/年磷酸铁项目”和“30 万吨/年电池
握商业机会由控股股东先行收购或培育后择机注入 新材料前驱体及配套项目”之子项目
上市公司等)产生,上市公司及竞争方针对构成重 “天安化工 20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以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 及偿还银行贷款。
并公开承诺,募集资金继续投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 (2)本次募投项目属于扩产项目,不会
的,可视为未新增同业竞争。前述控制权变更包括 增加新的产品及业务,与控股股东及其
因本次发行导致的控制权变更情形。同业竞争及是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均不存在相
否构成重 大不 利影响 的认 定标准参 照首 发相关 要 同或相似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求。 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下列事项:(一)
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事
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当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 项,符合相关规定。
合理解释。(二)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当披露解决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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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的具体措施。(三)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
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充分披露未来对构成新增
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出现重大
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四)发行人应当披露
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
争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3)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是否存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具体规定
相关情况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不存在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 不存在
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
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不存在
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不存在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
不存在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不存在
法行为。
(4)符合《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
易的指导意见》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云天化集团针对下属公司与发行人存在的业务重合及潜在同业竞争情况,
各自出具了解决同业竞争的公开承诺,提出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并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了披露。对于因政策、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需作出调整的,已经
法定程序审议并披露;对于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聚磷公司,云天化集团已承诺
在具备相关条件时,将其控制权优先注入上市公司。符合《关于推动国有股东
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关于同业竞争的相
关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报告期末,云天化集团下属的天能矿业、江川天湖及吉林
云天化与云天化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部分相关业务存在一定重合。此外,云天化
集团投资设立聚磷公司与云天化形成潜在同业竞争。前述情况不属于对发行人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为避免同业竞争,云天化集团已出具相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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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及时间安排,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并及时进行了披露,积极推进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未能及时履行主要
系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外部原因,均依法履行了变更或延期程序,不存在超
期未履行的情况,不存在因违反承诺而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云天化
集团在首次出具解决江川天湖同业竞争承诺后,积极推进解决江川天湖资产权
属瑕疵等可能造成股权转让障碍的事项,但由于采矿权、土地权管理政策以及
环保要求等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江川天湖的采矿权证等重要生产资质未能按期
办理延期,此外土地等权属不清的问题尚未解决,难以寻找投资人出售云天化
集团持有的股权。此外,2018 至 2020 年承诺期间,下游磷肥市场整体低迷,
不同意见导致云交所对云天化集团公开挂牌出售江川天湖股权的申请不予受
理,均属于云天化集团在作出承诺时难以预期的事项。由于上述承诺期间法规
政策、市场环境等外部原因,相关承诺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了
变更或延期,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情况。云天化集团关于发行人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承诺变更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不存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不
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自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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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伍志旭
承办律师:
杨杰群
承办律师:
刘书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