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函
我们接获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函告,公司拟于
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事前
已就上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
沟通,获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认真审核了上述文件后,对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进行了事先确认,公司提议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事
项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拟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
力,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刘贵松 姚明龙 秦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