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
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有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或董事
会秘书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
(三)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
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即将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
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四)关联交易(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五)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以上的交易;
费用)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
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七)重大事件: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关的信息;
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
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
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销;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九)重大变更事项: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辞职或发生变动;
限制表决权;
事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个
工作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
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公开披露。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由公
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
公司各部门、公司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
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
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
息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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