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郑州捷安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事项
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作废事项在公司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三、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独立董事:赵健梅、秦超贤、姚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