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
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 定
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订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管理职责、工作流程、
责任追究机制等,明确了公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
义务,有助于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
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应为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
任人以及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
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
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负责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的第一
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
签发后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3)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
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4)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5)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
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
长;
(6)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
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
公告;
(7)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并将信息披露公
告文稿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
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了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主要内容和职责划分,明确了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和内
容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
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
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4)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5)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
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路演、现场参观和
投资者见面会、公司网站。
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
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
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
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
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
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
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5)企业文化,
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信息如下: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顾倩
联系电话 0512-35003559
传真 0512-35003522
电子邮箱 ir.db@chchem.com.cn
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 20 号
邮编 215632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策划、组织和实
施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负责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的开展。同时,
公司聘任了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公
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执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具
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
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进行股利分
配。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偿还债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每个盈利年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
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
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
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
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
事会公告中详细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
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股东可以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
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
(三)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根据《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
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均单独适用累积投票制,即:累积表决权
分别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表决权分别与应选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分别集中行使:股东拥有的选举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累积表决权仅可以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
的范围内集中使用,不能用于其他提案;表决结果分别计算。
表决时,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股东代理人遵照授权委托书指示)将拥
有的累积表决权集中或分散使用。
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无效,
视为放弃表决权利。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表决票时,其表决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累积表决
票数的 1/2 以上时,即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导致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
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则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相关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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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的 安 排 、股 利 分 配 决 策 程 序 、股 东 投 票 机 制 建 立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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