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接受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长华化学)的委托,担任
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保荐机构经过
审慎调查与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的研究,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特向贵所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
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
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使用的词语简称含义与《长华化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相同。)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
表人专项授权书),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陈勇先生,男,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北京总部高级业务副总裁。曾任职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16 年 8 月至今,任职于本保荐机构投
资银行总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IPO、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
公司 IPO 等项目。
尹鹏先生,男,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北京总部执行总经理。曾任职于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10 年 6 月至今,任职于本保荐机构投资银
行总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 IPO、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等项目。
吴晓航先生,男,现任东吴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14 年 11 月至今,
任职于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中衡设
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再融资项目、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等项目。
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李智键先生,男,现任东吴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
任职于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曾主持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福建睿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等项目。
李海宁先生,男,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北京总部高级业务副总裁。2015
年 5 月至今,任职于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
包括: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再融资、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
公司 IPO、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 等项目。
赵旭先生,男,现任东吴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19 年 6 月至今,任
职于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江苏伟康
洁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IPO、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在
精选层挂牌等项目。
林中平先生,男,现任东吴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2022 年 8 月至今,
任职于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512.8204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顾仁发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0年10月26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7年6月8日
公司住所 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 20 号
联系方式 0512-35003559
特种聚醚、聚醚多元醇、聚合物多元醇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经营范围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本次发行战略配售除外);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 7%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贵所推荐本项目前,执行了项目立项审批、投资银行总部质
量控制部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
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主要工作包括:
项目小组在初步尽职调查后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经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后,报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审核;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将项目的立项申
请报告、初审结果等相关资料提交投资银行总部立项审议委员会审核;经投资银
行总部立项审议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管理部备案。投资银行
的相关业务须经过立项审核程序后方可进入到项目执行阶段。
在项目执行阶段,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于辅导期和材料申报两个阶段,
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不少于 2 次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质量控制部组
织实施,质量控制小组组长指定至少 1 名质量控制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工作。
辅导阶段,质量控制部从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
对项目组辅导工作进行审查。
制作申报材料阶段,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工作底稿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所开展的主要工作、是
否能够成为发行人出具相关申报文件的基础等角度进行了审查,并对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项目组根据质量控制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的
有关内容,修改完毕后,经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负责人同意后向投资银行业务
问核委员会提交《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委员会以问核会议的形式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人员对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
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进一步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委
员会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向投资银行内核工作组提出内核申请。经内核工作组
审核认为本项目符合提交投资银行业务内核会议的评审条件后,安排于 2021 年
黄烨秋、章雁。
经内核委员投票,本次内核会议投票结果为 7 票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内核会议审核后,项目组须按照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修改
完善相关材料,同时,项目组须对内核会议意见形成书面答复报告并由内核会议
参会委员审核。投资银行内核工作组对答复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经内核会议参会委员审核同意且相关材料修改完善后方可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逐项审核后认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同意东
吴证券保荐承销该项目。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
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贵所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贵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本次证券发行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证券发行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审议的相关议案。
综上,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进行了逐项核查,现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良好,生产经营稳健且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不利风险,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
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载明:发行人财务报表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之规定。
(五)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综上,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本次证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查阅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最初成立时的营业执照、相关审计报告、评估
报告、三会会议资料、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发行人系自有限责任
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规定;发行人前身成立于 2010 年 10 月,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发行人设
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立信会计师已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出
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之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之规定。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合规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门类 C 制造业——大类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
制品制造业,该行业不属于国家限制、淘汰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
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
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
定的发行条件。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因素已在招股意向书中作了详细的披露。本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真实、客观、充分的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所有重大
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
分。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技术的不断更新,对于技术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
公司可能存在核心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报告期内,华东区域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51.86%、54.99%和 55.56%,占
比较高且比例保持稳定。
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导致华东地区下游客户需求减弱或未达到
预期,则可能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聚醚行业下游客户类型众多,既包括品质要求较高、品牌忠诚度较高的大型
客户,亦包括大量价格敏感型中小客户或者部分客户为降低供应商集中度而降低
原有供应商采购比例引入新供应商等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客户退出及
部分客户采购量减少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退出客户数量分别为 235 家、248 家及 326 家,其中以年销
售额 100 万以内的小型客户为主。公司未来存在少部分客户因销售价格因素、降
低采购集中度等原因而使得客户退出或对少部分客户销量减少从而导致客源流
失的风险。同时公司产能规模小于主要竞争对手,主要竞争对手积极推进扩产计
划,若未来公司产能增长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则存在因产能不足而导致客源流失
风险。如果公司未能持续进行市场开拓或市场开拓效果不佳,新增客户数量销量
贡献、收入贡献未能抵消退出客户不利影响,则公司存在因客户流失导致销量或
销售收入下滑的风险
公司日常生产中需要使用环氧丙烷、苯乙烯、丙烯腈、环氧乙烷等危险品作
为原材料,其中环氧丙烷、环氧乙烷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苯乙烯、丙烯腈易燃
且有毒性。公司存在因原材料运输、储存及操作不当、意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
造成安全事故的风险。
公司产品以环氧丙烷、苯乙烯、丙烯腈、环氧乙烷为主要原材料,其价格受
宏观经济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对外采购上述四种主要原
材料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8.58%、88.09%和 82.97%,主要原材料采购
成本的变动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
原材料价格的频繁大幅波动将会提高公司对采购成本控制的难度,从而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稳定性。
基于公司参考原材料市场价格制定销售价格的定价原则,公司从销售、采购
两方面执行系列具体措施实现上游原材料价格至产品销售价格传导效应,应对原
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但若公司通过销售、采购、产销规模等方面应对原材料价格
大幅波动的具体措施执行效果不佳,则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
司经营业绩稳定性。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剔除新收入准则影响后)分别为 10.05%、7.62%
和 8.27%,有一定波动。公司所处精细化工行业,毛利率变化受主要原材料环氧
丙烷、环氧乙烷、苯乙烯、丙烯腈的价格走势以及产品售价变化的共同影响。报
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原材料环氧丙烷、环氧乙烷、苯乙烯、丙烯腈的价格波动幅
度较大,若主要原材料价格在较短时间内大幅波动,而公司主要产品售价的调整
不及时或不充分,将导致公司毛利率产生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处于业务扩张及项目扩建期,资金需求较大,较多运用了银
行借款进行融资,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截至 2022 年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母
公司)为 28.28%,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 2.41 和 1.72,较高的财务杠杆也
反映出公司短期偿债压力较大。如果下游客户回款情况、外部经营环境和化工行
业发展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受到负面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16,400.46 万元、17,641.78 万
元和 12,195.93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73%、
如果下游行业和主要客户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应收账款不能
收回,将对公司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生产型化工企业,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大。受生产效率未达要求等因素
影响,公司少部分生产线处于闲置状态。公司已对上述生产线进行了减值测试,
并对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设备计提了减值准备。
未来,若其他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或产生的收益未达预期,存在对其计提
减值准备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利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公司抵押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用于获取银行授信,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
屋建筑物系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若公司在借款后不能及时、足额偿还相关
银行借款,将面临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对资产进行限制或处置的风险,从而
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长华化学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
惠的期间内均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未来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
政策发生变化,或者长华化学不能持续满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条件,可能
将无法继续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3,505.00 万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用
于与当前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募投项目。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得
以增加,但募集资金使用至相关募投项目产生经济效益尚需一定时间,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无法立即实现同步增长,公司在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存在下降的可能,即
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如
果相关政策、宏观经济环境或市场竞争等方面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未来出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不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进展等情
况,则募集资金将难以给公司带来预期的效益。
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后,新增固定资产金额较大,公司每年将增加固定资产折
旧费用。如果募投项目不能如期顺利实施,或者实施后相关产品市场环境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公司可能面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大幅增加而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
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
果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在项目实施及后期运营过程中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
时到位、实施方案调整、实施周期延长、人力资源成本变动等情况,可能会导致
项目实施无法如期完成,产生的收益无法覆盖项目实施新增的折旧和相关成本,
将对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顾仁发、张秀芬、顾倩、顾磊合计控制公司
控制权。实际控制人顾仁发、张秀芬、顾倩、顾磊存在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
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决策进行不当控制的
可能性,从而会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国聚醚行业集中度低,大部分企业的产品附加值较低,产品竞争仍以价格
竞争为主,导致国内聚醚行业中低端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如果公司在产品技术升
级、销售网络构造、销售策略选择等方面不能及时适应市场竞争的变化,随着行
业内部分竞争对手的不断扩张,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仍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构成不
利影响。
随着聚醚行业景气度不断提高,规模化聚醚厂商已出现产能不足情况,部分
规模化聚醚厂商实施扩产计划,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具体不利影响主要体
现为:
若未来国内行业需求增长未达预期,或扩产聚醚厂商国外市场开发受阻,存
在部分扩产厂商为消化产能而通过价格竞争等方式加剧国内聚醚市场竞争,可能
导致公司部分价格敏感型程度较高客户流失,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下游客户对产品需求层次的提高,聚醚生产工艺及具体
产品更新速度也随之加快。若公司不能顺应未来市场变化,继续研发出技术含量
更高、品质更稳定的产品及提高生产效率,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今后的
市场竞争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国家对环保的
要求越来越高,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如果公司的环
保设施运转发生故障,或者公司的后续环保费用投入不足,可能导致公司发生环
境污染的风险增加。
此外,如果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和规范,公司需要加大环
保投入,从而导致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21 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
表》,在能耗强度降低方面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面,江苏省均为一级预警。公
司主要生产经营地位于江苏省,且电力为公司生产过程中主要消耗的能源。随着
能耗双控政策的落实,若公司被要求进行限电限产,公司将无法按照计划正常开
展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处于精细化工行业,行业发展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趋向一致,宏观经济
波动对行业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影响较大。公司主要产品的上下游行业与宏观经
济整体保持了高度的正相关性。公司的主要产品市场需求将随国际、国内经济状
况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呈现出一定波动性。
未来若宏观经济出现剧烈波动,可能会同时影响到公司上下游行业的景气
度,导致上游原料价格剧烈上升或下游行业需求的大幅萎缩,进而造成公司业绩
面临大幅下滑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505.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投资者认购公司
股票主要基于对公司当前市场价值、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判断,由于投资者投
资偏好不同、对行业以及公司业务的理解不同,如公司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不
能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将可能出现本次发行认购不足的情形,导致本次发行失败。
五、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系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为国内规模化的聚醚多元醇研
发、生产、销售企业之一。2022 年度,发行人聚醚总销量 21.29 万吨,约占同期
聚醚行业消费总量的 6.08%。
伴随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安全环保因素的刺激,居民消费水平升级的带动
以及行业集中度趋势加强促使聚醚行业回归理性竞争等有利因素影响,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面临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发行人凭借成熟稳定的生产工艺,高效连续
的生产反应装置,较强的产品自我迭代性,积聚了众多性能稳定的牌号产品,并
通过高效管理,成本控制及规模化生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了较大的市场
份额,品牌知名度逐渐提升。
综上,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在宏观经济趋势向好且行业政策不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的情况下,发行人发展前景良好。
六、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确认发行人本次证券
发行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本保荐机
构亦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东吴证券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业绩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
发展潜力与竞争优势,本次发行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的竞争力,有利于发行人的持
续发展。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可行,东吴证券同意保荐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
吴晓航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陈勇 尹鹏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
杨伟
内核负责人:_____________
杨淮
保荐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
杨伟
总裁(总经理):_____________
薛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_____________
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特指定保荐代表人陈勇先生、尹鹏先生具体负责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陈勇 尹鹏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