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90 股票简称:鹏欣资源 公告编号:临 2023-039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鹏欣资源”)、董事长
王晋定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储越江先生于2023年7月1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沪证监决[2023]129号、
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希图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MCO”)与
其参股股东 La Généraledes Carrières et des Mines(以下简称“杰卡明”)
发生纠纷。2022 年 7 月,SMCO 的低品位高钙铜矿(账面价值 1,427 万美元)被杰
卡明侵占并陆续转移。SMCO 通过自力救济及司法救济,但尚未取回矿堆控制
权。公司应依法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向投资者及时揭示相关风险,但直至 2023
年 1 月 21 日才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该行为违反《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
五项的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
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王晋定作为鹏欣资源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鹏欣资
源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储越江作为鹏欣资源常务副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鹏欣资源上述行为
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
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将按照监管
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