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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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2023-053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7 月 12 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46.0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4.71 元/股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
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召
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以2023年7月12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4.71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授予4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
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
公告。
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王如伟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
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8月3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共计10天。
截至2022年8月25日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2022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示情况说明》及相关公告。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公告。
本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
权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宜。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
了核查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
年11月15日。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同日,公司于巨潮资
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
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选;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
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中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激励计划的全部获授股
份,另有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激励计划的部分获
授股份,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42 万股。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17 名调整为 113 名,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调整为 81.42 万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3 年 6 月 8 日,
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9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
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为 25.00 元/股;V 为每股的派息
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预留授予价格为 25.00-0.29=24.71
(元/股)。
     上述预留价格调整经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 年 7 月 12 日。
     (二)授予数量:46.00 万股。
     (三)授予人数:23 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次预留授予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份总额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总数
                   票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23 人)
本次预留授予合计(23 人)       46.00     100.00%   0.02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份
总额的 10%。
父母、子女。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股,剩余未授予的 35.42 万股限制性股票到期失效。
     (四)授予价格:24.71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
月。
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
新增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
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将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第一个解除限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售期      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售期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七)本激励计划的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3-2024
年,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在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
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部分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
 预留授予部分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
  注:1、上述“2021 年净利润”指标以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
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或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则公司有权变更本激励计划已设定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若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条件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限
制性股票并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个人关键工作成果完成情
况的指标、个人承担的业绩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两个方
面。原则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只有达成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前提下,激励对象方可进行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并根据个人层面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对应解除限售比例。
  对不满足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如
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           对应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承担的业绩指标完成且关键工作成果均完成,年度考
         核结果为优秀
个人承担的业绩指标完成且一项关键工作成果未完成,年
        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个人承担的业绩指标完成且两项及以上关键工作成果未
     完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个人承担的业绩指标未完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
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
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
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
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
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处理。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
允价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
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
行权比例摊销。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2 日,则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本计划授予
本次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限制性股票数
       数量总数 费用(万元)(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量(万股)
       (万股)
  说明: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影响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因此,除 2022 年数据已经审计外,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
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
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并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
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
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
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
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股东。
  七、激励对象缴纳认购款及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计划或安排。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 2023 年 7 月 12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24.7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 名
激励对象授予 4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
     九、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接影响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所有激励对
象在获授激励权益时均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激励
对象中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独立董事,也未含有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2
日,并同意以 24.7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
予 4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
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预留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本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
续。
     十二、备查文件
见;
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之法律意见
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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