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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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3-075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议案 10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7 月 12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7 月
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份数 397,425,1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641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259,408,2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6948%;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7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 138,045,4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485%。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151,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71,5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 273,83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案》(逐项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97,151,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71,5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 273,71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情况:同意 397,151,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71,5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 273,71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情况:同意 397,151,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71,5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 273,83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397,093,8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14,0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0%;反对 331,33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397,151,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71,5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 273,71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情况:同意 397,151,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71,5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 273,71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情况:同意 397,151,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71,5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 273,71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情况:同意 397,151,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71,5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 273,71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情况:同意 397,255,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875,5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0%;反对 169,83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397,151,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71,5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 273,71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397,151,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71,5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 273,71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151,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71,5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 273,71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151,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71,5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 273,71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情况:同意 397,255,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875,5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0%;反对 169,71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9%;弃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情况:同意 397,205,5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9,9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825,7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9%;反对 169,71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9%;弃权 49,91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151,45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71,71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7%;反对 273,71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情况:同意 397,151,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71,5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 273,83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情况:同意 391,740,66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360,918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821%;反对 5,684,39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78%;弃权 1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谭清炜律师、杨萍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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