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安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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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价格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
申请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五、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
作实绩等情况,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中规
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程源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 张为群   杨安富   邓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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