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高
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合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邬显顺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许旭羽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杨炯祺先
生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
期一致。
独立董事:颜晓斐、张春明、David Hao Huang
(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颜晓斐 张春明 David Hao Hu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