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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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
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
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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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11日,并同
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41名激励对象授予3,490.23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头部狼计划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头部狼计划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持股计
划草案及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投资品种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投资品种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本次调整理财产品投资品种,有助于进一步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原议案中的投资品种由“中低风险、短期(不超过
一年)的银行理财产品”调整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安全性较高、流
动性好、中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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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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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奕华 石静霞 侯予 郑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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