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作为成都华神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
们现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提名是在提名人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并已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
责的要求,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黄明良先生、欧阳萍女士、王铎学先生、杨苹女
士、HUANG YANLING(黄彦菱)女士、蓝海先生;
(2)独立董事候选人:毛道维先生、陈旭东先生、朱超溪女士。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 9 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需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黄益建、周友苏、毛道维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