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 江南水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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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经2023年7月1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
和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分析经济和行业形势,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
司对外公共政策、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政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与ESG发展方向、方针及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等情况开展研究、分
析和评估,提出可持续发展建议,拟定ESG发展目标,提升公司ESG治理能力;
 (五) 审阅公司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将所
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
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临时会议可以采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的期限;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
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
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
形成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和ESG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决议生
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七)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与ESG委员会召集
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
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
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均含本数;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为准,并应及时对本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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