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 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7-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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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广”或“本所”
                        )接受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如
意股份”
   )的委托,就《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报的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205
号)
 (以下简称“
      《年报问询函》
            ”)中所涉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
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
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
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
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
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回复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年报问询函》问题(2)、
                (3),关于涉及佛山莱卡各
起诉讼、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
  申请人:万众创业、佛山莱卡;被申请人:创莱纤维
  主要诉求:由于佛山莱卡股东创莱纤维未按照《增资协议》
以及 2021 年 12 月 15 日《股东会决议》
                         《章程修正案》的履约事
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向佛山莱卡的实缴实
物出资的义务。基于创莱纤维的违约行为,2022 年 3 月 17 日佛
山莱卡、万众创业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创莱纤
维立即向佛山莱卡全面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将 57439.390922 万
元同等价值实物资产的财产权依法转移变更登记至佛山莱卡名
下,并向万众创业支付违约金。
  进展及结果:仲裁过程中,创莱纤维向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对
《增资协议》提出异议,随即仲裁暂停。
  裁决生效时间:不适用。
  执行情况:不适用。
  披露情况:2023 年 3 月 17 日《关于实施资产置换暨关联交
易的进展公告》
      。
 申请人:创莱纤维;被申请人:万众创业、佛山莱卡
 主要诉求:在提起仲裁申请后,创莱纤维仍未及时补缴出资,
于 2022 年 4 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万众创业、佛山莱卡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万众创业及佛山莱卡向北海仲裁委提交的
《增资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进展及结果:2022 年 9 月 16 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2022)粤 06 民特 245 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裁
定创莱纤维与万众创业、佛山莱卡签订的《增资协议》第七条约
定的仲裁协议有效,并驳回创莱纤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定生效时间:2022 年 9 月 16 日。
 执行情况:恢复仲裁。
 披露情况:2023 年 3 月 20 日《关于实施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
的进展公告》
     。
 申请人:万众创业、佛山莱卡;被申请人:创莱纤维。
 主要诉求:2022 年 9 月 16 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增
资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后,北海仲裁委恢复仲裁。
 进展及结果:2023 年 3 月 9 日北海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定创
莱纤维应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将资产清单中具有 57439.390922
万元同等价值实物资产的财产权依法转移变更登记至佛山莱卡
  如果资产清单中资产评估价值不足 57439.390922 万元的,
名下。
创莱纤维应以货币出资补足差额;创莱纤维向万众创业支付违约
金;创莱纤维增资完成后,佛山莱卡原任职成员职务不变动。
   裁决生效时间:2023 年 3 月 9 日。
   执行情况:以上裁决被申请人创莱纤维承担应履行的金钱给
付义务及其他义务,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义务
人未能按照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及其他义务,权
利人可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内起两年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披露情况:2023 年 3 月 17 日《关于实施资产置换暨关联交
易的进展公告》
      。
Z10480231600900(案件登记号)
   申请人:万众创业、佛山莱卡;被申请人:创莱纤维
   主要诉求:2023 年 6 月,由于创莱纤维未按照北海仲裁委
裁定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万众创业、佛山莱卡向广东省佛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创莱纤维完成
实物资产过户。
   进展及结果:已提起执行。
   裁决生效时间:不适用。
   执行情况:不适用。
  披露情况:无。
  原告:创莱纤维;被告:佛山莱卡
  主要诉求:2022 年 4 月 23 日,创莱纤维召开临时股东会,
审议修改佛山莱卡公司章程、免除公司董监事职务、重新选举董
监事等议案。2022 年 4 月 25 日,创莱纤维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佛山莱卡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法定代
表人、董监高变更登记。
  进展及结果:案件中止审理。
  裁决生效时间:2022 年 5 月。
  执行情况:案件中止审理。
  披露情况:未披露。
 原告:万众创业;被告:佛山莱卡;第三人:创莱纤维。
 主要诉求:万众创业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判令佛山莱卡《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进展及结果:2022 年 11 月 17 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
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万众创业诉讼请求。
 裁决生效时间:上诉期限内,万众创业提起上诉。
 执行情况:万众创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披露情况:2023 年 3 月 20 日《关于实施资产置换暨关联交
易的进展公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万众创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佛
山莱卡;原审第三人:创莱纤维。
  主要诉求:2022 年 12 月,万众创业以《增资协议》第三条
“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佛山莱卡原任职成员职务不变动”;创
莱纤维实缴出资不足注册资本 18%,表决权未达到法定通过比例;
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事项为由,
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进展及结果:2023 年 4 月 28 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终审作出【
     (2023)粤 06 民终 12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
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2)粤 0607 民初 4681
号民事判决;确认佛山莱卡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第
                 、第 3 项(重新任命董事、
监事)决议不成立。
  裁决生效时间:2023 年 4 月 28 日。
  执行情况:正常执行。
  披露情况:未披露。
  律师意见:经核查,除上述 7 起诉讼、仲裁案件外,未发现
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年报问询函》问题(4)
               ,关于增资协议约定注入的资
产与(2022)北海仲字第 3-749 号裁决书中提及的资产清单是否
完全一致。
  经核查,
     (2022)北海仲字第 3-749 号裁决书中提及的资产
清单与创莱纤维对佛山莱卡增资协议中提及的资产清单完全一
致,不存在差异。
  三、《年报问询函》问题(5)
               ,关于创莱纤维是否可从资产
清单中自主选择具有 5.74 亿元同等价值的资产以履行出资义务,
后续是否可能因实物资产价值重估导致仅注入资产清单中的部
分资产。
  经核查,2021 年 12 月,万众创业和创莱纤维签订《增资协
议》约定,创莱纤维需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机器设备、土地、
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对佛山莱卡增资,且双方共同约定该资产价
值为 5.74 亿元,2021 年 12 月 16 日,已完成工商登记备案。由
于创莱纤维违约,未按时办理实物资产过户,北海仲裁委员会作
出(2022)北海仲字第 3-749 号《裁决书》裁决,主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二莱卡新
材料(佛山)有限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将资产清单(详见附件 1、
附件 2)中具有 57439.390922 万元同等价值实物资产的财产权依
法转移变更登记至申请人二莱卡新材料(佛山)有限公司名下。如
果资产清单中资产评估价值不足 57439.390922 万元的,被申请
人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司应以货币出资补足差额;
  (二)被申请人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一济宁如意
万众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应
月 16 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完毕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司增资完成后,申请人
二莱卡新材料(佛山)有限公司原任职成员职务不变动;
  ......
  以上裁决被申请人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司承担应履行的金
钱给付义务及其他义务,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
义务人未能按照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及其他义
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
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内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创莱纤维按照《裁决书》中所列示的资产
对佛山莱卡办理资产过户。
  根据北海仲裁委员会裁决,创莱纤维应明确按照《裁决书》
所附的资产清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实物资产范围及价值是双
方于 2021 年 12 月份共同约定的,由于创莱纤维未按时完成资产
过户,已经构成违约,《裁决书》只提及资产清单中的资产价值
不足 5.74 亿元的,创莱纤维应以货币出资补足差额,未提及出
现增值时的出资方式,律师认为,由于创莱违约在先,且该资产
范围及价值是约定好的,裁决书中未提及,证明不予支持。因此,
不存在自主选择具有 5.74 亿元同等价值的资产履行出资义务的
情形,亦不存在后续可能因实物资产价值重估导致仅注入资产清
单中的部分资产的情形。
  四、《年报问询函》问题(6) 说明(2022)北海仲字第
回函日就实物增资事项与债权人商谈的具体进展、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如适用)和为消除保留意见所涉
事项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并结合创莱纤维实物出资长期未到位
的既定事实和后续按原增资协议约定进行实物增资的不确定性,
说明资产评估报告认为佛山莱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经核查,2023 年 3 月 9 日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
                             (2022)海
仲字第 3-749 号】
           《裁决书》
               ,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应履行的金钱给
付义务及其他义务,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义务
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裁决规
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近日,万众创业已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裁
决执行申请,促使创莱纤维完成实物资产过户,目前正在履行相
关司法程序。后续根据司法程序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司履行
增资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增资义务后,即可对保留意见进行消除。
  本次增资协议仍在履行过程中,并未终止或者解除。资产评
估报告佛山莱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382,584.77 万元的评估结
论及基础并未发生变化。截至目前,创莱纤维尚未办理实物资产
过户,影响了佛山莱卡 2022 年 3 月至今生产经营业务的开展,
佛山莱卡及其股东享有对出资人追偿的权利。
  五、《年报问询函》问题(7),详细说明佛山莱卡与创莱纤
维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商业背景、签署时间和地点、双方代
表人员、主要内容、效力状态、实际执行情况及在资产评估报告
中的评估作价情况,并结合该协议具体条款及创莱纤维与莱卡英
国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及其修订补充(如适用)的情况,说明
佛山莱卡与创莱纤维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是否须取得或已取
得(如适用)莱卡英国的事先书面同意,是否涉及侵权纠纷或赔
偿责任,并详细分析佛山莱卡现有和创莱纤维原拟注入佛山莱卡
的经营业务对上述知识产权的依赖性。
  经核查,2018 年 1 月 1 日,莱卡英国对创莱纤维永久授权
使用其持有的莱卡相关知识产权,创莱纤维对佛山莱卡实物资产
增资后,佛山莱卡将成为莱卡境内运营主体,创莱纤维作为控股
股东,有权向佛山莱卡授予该知识产权的永久使用权。
  双方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在上海签订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
邱晨冉女士作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该协
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A)创莱纤维与莱卡英国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签订了知识
产权许可协议,创莱纤维有权自主向其控制的实体就该等知识产
权授予许可。
  (B)佛山莱卡为创莱纤维的控股子公司,佛山莱卡希望从
创莱纤维获得全部被授权的知识产权之使用权的许可,该等知识
产权的使用权对莱卡新材料的业务发展至关重要,并且创莱纤维
同意向佛山莱卡授予该等知识产权之永久的使用权。
  (1)受限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创莱纤维同意向佛山莱
卡授予的各项商标、专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的不可转让
且不可转授许可的使用权许可。
  (2)除本协议明确授予的权利和许可外,本协议未通过任
何默示或其他形式向任何其他主体授予任何本许可知识产权项
下的任何权利、权属或权益。
  (3)本许可知识产权的合法有效性。佛山莱卡认可,创莱
纤维是本许可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权?,佛山莱卡不得对创莱纤
维对本许可知识产权进行许可的权利提出质疑或争议或协助任
何第三方提出质疑或争议。
  (4)本许可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不可撤销性。本协议具有
独立性,不因莱卡英国对创莱纤维的许可协议变化而变化。本协
议签署生效后,即具有不可撤销性。
  (5)本许可知识产权的利益安排。基于佛山莱卡是创莱纤
维的唯一控股子公司,佛山莱卡通过使用本许可而实现预期经济
效益增值,为控股股东创莱佛山带来持续的投资收益。本许可为
无偿授予。
  通过上述协议,可以证明创莱纤维向佛山莱卡授予商标、专
利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不收取任何费用。该协议与创莱纤维向莱
卡集团支付专利权使用费的约定无关,后续仍由原主体以获得的
现金分红等投资收益进行支付。
卡英国时任董事会主席签署《批准函》,批准创莱纤维向佛山莱
卡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永久使用莱
卡英国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的非排他性权利。
莱卡英国召开董事会,确认创莱纤维的知识产权授权至佛山莱卡
事宜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授予佛山莱
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使用公司拥有的
所有知识产权的非排他性权利。
  律师认为,故创莱纤维与佛山莱卡确已签订合法、有效的《知
识产权许可协议》
       。”创莱纤维与佛山莱卡签署上述知识产权许可
协议已取得莱卡英国的事先书面同意,未涉及侵权纠纷或赔偿责
任。
  因创莱纤维尚未完成实物资产出资过户,佛山莱卡未开展生
产经营业务,亦未使用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时是基于上述协议
合法有效的基础上进行的。
  莱卡作为全球高科技纤维新材料行业引领者,是高端品牌氨
纶纤维的生产商,拥有超过 1,400 项专利和 2300 多个商标,代
表氨纶领域最先进、最前沿的技术水平,在纤维新材料领域拥有
绝对的行业话语权。因此,莱卡境内运营主体创莱纤维及后续佛
山莱卡对该知识产权均有较强的依赖性。佛山莱卡开展生产经营
业务后,可借助莱卡专利技术、品牌商标等知识产权提升产品品
质,增加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六、《年报问询函》问题(8),说明佛山莱卡向创莱纤维购
买 1.58 亿元商品及物料的具体商业背景、下单时间、债务形成
时间、具体会计处理及在未收到创莱纤维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形成
对创莱纤维债务的合理性。
  经核查,创莱纤维作为佛山莱卡的大股东,按约定以土地、
厂房、设备等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相关业务对
佛山莱卡进行增资,2021 年 12 月 6 日签订协议:佛山莱卡创莱
纤维购买 1.58 亿元的商品及物料,主要为保证资产转移后业务
的持续性和连贯性,该项交易与上述实物资产增资、业务转移的
时间息息相关。截止目前,因实物资产尚未出资到位及相关业务
未转移,佛山莱卡未实际收到 1.58 亿元的商品及物料,账面未
记录该笔交易故账面未形成债务。律师认为,该笔交易系真实意
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七、《年报问询函》问题(9),详细说明佛山莱卡与创莱纤
维、如意弹性纱线签署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的商业背景、签署时间
和地点、各方代表人员、主要内容、效力状态、实际执行情况及
具体会计处理。
  经核查,在创莱纤维向佛山莱卡实物资产增资前,佛山莱卡
向如意弹性纱线预付 2.15 亿元购买资产用于开展业务,之后发
生创莱纤维向佛山莱卡进行实物资产增资及业务转移事项,为保
证创莱纤维对佛山莱卡实物资产出资后业务的连续性,佛山莱卡
将该项预付款债权转让给创莱纤维,用来购买创莱纤维的商品及
物料。该项交易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由创莱纤维法定代表
人和佛山莱卡法定代表人邱晨冉女士、如意弹性纱线总经理刘道
琚先生就上述债权债务抵销签订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
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八、
   《年报问询函》问题(10),说明佛山莱卡向如意弹性纱
线预付 2.15 亿元的时间及对应采购内容,说明截至回函日佛山
莱卡已收到存货等资产的明细及账面价值、货物后续流转去向、
剩余预付款项挂账的金额及时长、尚未交付货物的原因及已采取
的措施,并结合佛山莱卡 2.15 亿元预付款项的后续资金流向以
及问题(8)(9)的回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情形。
  经核查,佛山莱卡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2021 年 9 月 18 日
向如意弹性纱线分别支付 17500 万元、4000 万元用于购买如意
弹性纱线流动资产。
订《债权债务抵消协议》
          :佛山莱卡拟向创莱纤维采购 1.58 亿元
产品及物料;协议签署前 2021 年 9 月佛山莱卡向如意弹性纱线
支付 2.15 亿元,
          作为购买如意弹性纱线产品及物料的预付款项;
因创莱纤维与如意弹性纱线为同一控制下的主体,各方同意,以
佛山莱卡已向如意弹性纱线支付的 2.15 亿元的预付款所形成的
债权与佛山莱卡拟向创莱纤维购买产品及物料所形成的债务进
行相互抵消;协议项下债权债务抵消完成后,佛山莱卡剩余已向
如意弹性纱线支付的 0.57 亿元预付款的债权,由如意弹性纱线
以支付等价产品及物料的方式履行。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创莱纤维实物资产出资未到
位,佛山莱卡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导致上述债权债务抵销协议
未能实际履行,故如意弹性纱线未将 1.58 亿元资金支付给创莱
纤维,同时佛山莱卡将上述 2.15 亿元预付款项重分类为其他非
流动资产,账龄为 1-2 年。后续按照司法程序创莱纤维履行实物
资产出资义务后,上述协议约定的相关资金和资产将继续履行完
成,因此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九、问题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山西兰田
中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兰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为杨成,年报显示,杨成系你公司监事。请你公司对照本所《股
              》第 6.3.3 条的规定,核实并说明山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西兰田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如是,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年报中
是否遗漏识别关联方,并补充说明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与未披
露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成立后,与该等关联方发生交易和资金往来
的情况(如适用)
       。
  经核查,山西兰田为贸易型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香港籍自
然人,与公司不存在股权关系。2020 年 6 月 2 日,山西兰田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受让了山西兰田原股东 100%股权,并最终
受香港籍自然人控制。变更后因防疫出行不便,该公司临时委托
当时经常在山西的如意员工杨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职务,主要系为方便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实际并未
参加过该公司经营及决策活动亦未在该公司领取过薪酬。2021
年,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与山西兰田因业务合作向其支付 13600 万
元购买纱线,截至 2021 年 9 月底,山西兰田已全部交货,双方
往来无余额。此外,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未与山西兰田发生业务及
资金往来。
  公司近日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
的警示函,律师建议如意股份认真落实相关情况。
  核查结论: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年报问询
函》所提及的如意股份的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的要求。
  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 O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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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如意集团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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