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召开了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
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地逐项审
议,确认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逐项审议公司编制的本次发行方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案》,我们认为预案的实施有利于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
划,有助于公司中长期健康持续发展,符合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对《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论证
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
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
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因为,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其有利于确保募集资金的投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合理、
安全、高效地使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进行的认真分析和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后认为: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
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
规划》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公司建立了
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周伟澄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
我们认为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该等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独立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关于不存在同业竟争和避免同业竟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第一大股东 Genie Pharma 及
第二大股东 MicuRx (HK) Limited 已经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上述承诺目前处于履行状态,不存在违反
承诺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措
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黄寒梅、包群、陈代杰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寒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