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 江苏银行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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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3-042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 1
可转债代码:110053                               可转债简称:苏银转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907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4       -       2023/7/17    2023/7/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7 月 3 日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519,097,890 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4907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4     -      2023/7/17    2023/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
东账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2〕85 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自然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有公司 A 股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公司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907 元(含税)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4163 元。
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
政策的通知》
金红利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58588351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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