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项目的实施,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公司调整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第三项(发
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
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本次关联交易是公
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
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事
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预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
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上述议
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
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
益。
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的内容,并同意将该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
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
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
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电投集
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 A 股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
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
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义军 张学栋 潘桂岗
签字:
二○二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