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达: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修订相关文件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660      证券简称:苏州科达    公告编号:2023-049
转债代码:113569      转债简称:科达转债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并修订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
的意见。
名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内部移动办公平
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
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
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并于 2023 年 6
月 9 日披露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2)。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了表决,独立董
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内容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为更有效地发挥股权激励机制在公司发
展过程中的激励效应,充分激发公司管理骨干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公司拟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相应修订《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的修订内容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下限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100%             X=100%
营业收入实际完成比例
    (A)
                  A<80%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下限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100%             X=100%
营业收入实际完成比例
    (A)
                  A<85%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的修订内容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及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下限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营业收入实际完成比例        A≥100%             X=100%
   (A)          80%≤A<100%            X=A%
                  A<80%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及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下限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100%             X=100%
营业收入实际完成比例
    (A)
                  A<85%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及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考核指标的调整是公司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调整后的方案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
性,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
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并修订相关文件。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考核指标相关事项,是公司根据宏观经济形
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调整后的方案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有利于公司长
期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因此,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并修订
相关文件。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后的业绩考核目标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结
论性意见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相关调整事项已取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修订
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苏州科达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