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
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公司考核指标相关事项,是公司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
定的,调整后的方案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调整并修订相关文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本 页无正文 ,为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四届董事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 常
独立董事签字 :
金 惠忠 余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