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
称“《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
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
干,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以及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已不符合激
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
和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61 人调
整为 257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8.00 万股调整为 187.8136 万股,首
次授予价格由 145.63 元/股调整为 97.40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
定 2023 年 7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97.4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57 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 187.8136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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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