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宝股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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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使其
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
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本激励
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
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核心骨干。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
  (二)公司证券法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
“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并报告相关工作。
 (三)公司证券法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
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7.21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 2023 年-2024 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38.46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或 2023 年-2025 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213.98 亿元。
 注:1、“营业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为准。
 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和。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系数: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B            C        D 及以下
   个人层面系数            100%           80%        0%
 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解除限售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售资格及解除限售数量。
  (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八、考核程序
  公司证券法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
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九、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
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 5 个工
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
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核记录。
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负责统一销毁。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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