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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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金钟
路 767 弄 2 号中锐大楼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上午 9:15~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0,586,7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072%,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名,持有
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586,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0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0,586,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7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议
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80,477,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5%;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77,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5%;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案》
  本议案属于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5,35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035%;
反对 1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5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035%;反对 13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5,09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37%。
  同意 76,258,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90%;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25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90%;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4,219,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74,48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64%;
反对 1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8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64%;反对 13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5,964,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08%。
  同意 75,39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19%;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90,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19%;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087,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26%。
  同意 76,258,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90%;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25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90%;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4,219,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5%。
  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
反对 9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6%;弃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977,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6%;弃权 5,14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同意 75,34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99%;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40,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99%;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37,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46%。
  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同意 75,34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99%;
反对 9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40,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99%;反对 977,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6%;弃权 4,269,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75%。
  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
  表决结果:
  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表决结果:
  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表决结果:
  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表决结果:
  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
  表决结果:
  同意 78,331,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9%;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3%;弃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31,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9%;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3%;弃权 2,146,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8%。
  表决结果:
  同意 78,331,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9%;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31,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9%;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2,145,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26%。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38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07%;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8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0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096,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3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 责 人:
             顾功耘                                        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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