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5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参加了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焦
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的相关议案及议案涉及的相关
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
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
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通过后就任。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二、《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戎生权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本公司总经理职务,披露原
因等事项与实际情况一致。戎生权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
会之日起生效。我们认为,戎生权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
常生产经营。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
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提供了樊大宏先生、武海军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审
阅前就有关问题向公司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审阅上述人士
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上述人员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上述人员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的任何
处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且有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会聘任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樊大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武海军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
项,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
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该事项在提交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公司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
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是基
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且履行了相应
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
司发放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玉敏 赵利新 李永清 邓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