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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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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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听取事项(非表决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其他事项等,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所有议案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日期距本次会议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
大街 6666 号公司 1118 会议室召开。
年 7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 1118 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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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福春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
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对本次会议做会议记录。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756,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732%。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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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
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
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2,641,039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98%;反对 407,300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02%;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2,641,039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98%;反对 407,300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02%;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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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2,641,039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98%;反对 407,300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02%;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2,641,039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98%;反对 407,300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02%;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4)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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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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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杨继红
                                王华堃
                           二 O 二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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