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
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 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
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
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公司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符合《回购股份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开曼合资公司不超过 11.86%的股权作为质押,
向中信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5,000.00 万元的并购贷款,有利于优化公司融
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申请贷款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质押及贷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肖永平
汪国有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