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如 閣 下 對 本 通 函 任 何 方 面 或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有 任 何 疑 問,應 諮 詢 閣 下 的 股 票 經 紀 或 其 他 註 冊 證 券 商、
銀 行 經 理、律 師、專 業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如 閣 下 已 出 售 或 轉 讓 名 下 所 有 本 公 司 股 份,應 立 即 將 本 通 函 連 同 所 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交 給 買 主 或 承
讓 人,或 送 交 經 手 買 賣 或 轉 讓 的 銀 行、股 票 經 紀 或 其 他 代 理 商,以 便 轉 交 買 主 或 承 讓 人。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通 函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5)
(1)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2) 建 議 委 任 執 行 董 事
(3)建 議 延 長 非 公 開 發 行 A 股 決 議 案 之 有 效 期 限
(4)建 議 延 長 授 權 董 事 會 處 理 非 公 開 發 行 A 股 相 關 事 宜 之 有 效 期 限
(5)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及
(6)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星 期 一)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假 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浙 江 省 嘉 興 市 秀
洲 區 運 河 路 959 號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樓 二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召 開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的 通 告 分 別 載 於 通 函 第 17 至 18 頁 及 第 19 至 20 頁。
本 通 函 另 隨 附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任何有權出席二零二三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及二零二三年第一次H股類別股東大會並於會上表決
的 股 東 均 有 權 委 任 一 名 或 多 名 代 理 人 出 席,並 代 其 投 票。代 理 人 毋 須 為 本 公 司 股 東。如 閣 下 有 意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大 會, 閣 下 須 按 隨 附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上 印 列 的 指 示 填 妥 及 交 回 表 格,並 盡 快 且 無 論 如 何
須最遲於二零二三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及二零二三年第一次H股類別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的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 交 回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H 股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省 嘉 興 市 秀 洲 區 運 河 路 1999 號(就 A 股 股 東 而 言)。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仍 可 按 意 願 親
身 出 席 有 關 大 會 或 任 何 續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
目 錄
頁次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 事 會 函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附錄一 – 建 議 修 訂 章 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附錄二 – 非公開發行方案概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附錄三 – 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非公開發行相關事宜 . . . . . . . . . . . . . . . . . . 15
二零二三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二零二三年第一次H股類別股東大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i–
釋 義
於 本 通 函 內,除 非 文 義 另 有 所 指,否 則 以 下 詞 彙 具 有 下 列 涵 義: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A 股 指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或緊隨二零二三年第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結 束 後(以 較 遲 者 為 準)假 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浙 江 省 嘉 興 市 秀 洲 區 運 河 路 959
號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樓二樓會
議室舉行的A股類別股東大會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類 別 指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A股 類 別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股 東 大 會」 第一次H股類別大會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指 本公司擬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
大 會」 三十分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
運 河 路 959 號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樓二樓會議室舉行的二零二三年第一次臨時股
東大會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指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或緊隨二零二三年第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一 次 A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結 束 後(以 較 遲 者 為 準)假
座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運河路
會議室舉行的H股類別股東大會
「A 股」 指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的 本 公 司 普 通 股,於 中 國 境 內 發
行並以人民幣認購及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章 程》」 指 本 公 司 章 程(經 不 時 修 訂)
「董 事 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 公 司」 指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於 中 國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 H 股 及 A 股 分 別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主板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公 司 法」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中 國 證 監 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董 事」 指 本公司董事
–1–
釋 義
「H 股」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0.25 元 的 普 通 股,
以 港 元 認 購 及 買 賣,並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股 份
代 號:6865)
「H 股 股 東」 指 H股持有人
「香 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 港 聯 交 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指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即 本 通 函 付 印 前 確 定
其中所載若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上 市 規 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就 本 通 函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建 議 修 訂 章 程」 指 董事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通過的建議修訂
公 司 章 程,須 待 股 東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批 准,詳 情 載 於 本 通 函「附 錄 一 –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建 議 發 行」或「非 公 開 發 指 建議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不超過本次發行前A股
行」 總 股 本 的 30%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中 國 法 定 貨 幣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
「股 份」 指 A股及H股
「股 東」 指 股份持有人
「%」 指 百分比
* 僅供識別
–2–
董事會函件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5)
執 行 董 事: 註 冊 辦 事 處、總 部 及
阮 洪 良 先 生(主 席) 中 國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姜瑾華女士 中國浙江省
魏葉忠先生 嘉興市秀洲區
沈其甫先生 運 河 路 1999 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徐攀女士 香港九龍觀塘成業街6號
華富蘭女士 泓 富 廣 場 11 樓 6 室
吳幼娟女士
敬 啟 者:
(1)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2) 建 議 委 任 執 行 董 事
(3)建 議 延 長 非 公 開 發 行 A 股 決 議 案 之 有 效 期 限
(4)建 議 延 長 授 權 董 事 會 處 理 非 公 開 發 行 A 股 相 關 事 宜 有 效 期 限
(5)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及
(6)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I. 緒言
本 通 函 旨 在 向 閣 下 提 供 有 關(其 中 包 括)審 議 及 批 准 (i)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ii)
建 議 委 任 執 行 董 事;(iii)建 議 延 長 非 公 開 發 行 決 議 案 之 有 效 期 限 (
; iv)建 議 延 長 授
權 董 事 會 處 理 非 公 開 發 行 相 關 事 宜 有 效 期 限;及 (v) 向 閣 下 發 出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的 通 告。
–3–
董事會函件
II. 建議修訂章程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六 日 有 關 建 議 修 訂 章 程 之 公 告。
董 事 會 已 通 過 有 關 建 議 章 程 修 訂 的 決 議 案,有 關 建 議 章 程 修 訂 的 全 文,請 參
閱 本 通 函 附 錄 一。董 事 會 謹 此 提 醒 股 東,中 英 文 版 如 有 任 何 歧 義 或 差 異,概 以 中 文
版 為 準。
建議章程修訂須待股東於二零二三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方
式 批 准 後 方 可 作 實。
董 事 會 亦 將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呈 決 議 案,授 權 董 事 會 根
據 中 國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監 管 機 構 的 規 定 及 意 見,對 章 程 作 出 相 關 調 整 及 修 訂,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對 文 字、章 節 及 條 款 的 調 整 及 修 訂。
除 建 議 章 程 修 訂 內 所 載 的 修 訂 外,章 程 的 其 他 條 文 將 維 持 不 變。建 議 章 程 修
訂 將 於 股 東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批 准 後 生 效。
III. 建 議 委 任 執 行 董 事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六 日 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建 議 選 舉 執 行
董 事 的 公 告。根 據 公 司 法 等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及《公 司 章 程》的 規 定,阮 澤 雲 女 士(「阮 女
士」)獲 董 事 會 提 名 為 第 六 屆 董 事 會 執 行 董 事 候 選 人,其 任 期 自 本 公 司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審 議 批 准 之 日 起,至 本 公 司 第 六 屆 董 事 會 任 期 結 束 之 日 止,
屆 時 可 以 膺 選 連 任。
–4–
董事會函件
阮 女 士 的 簡 歷 如 下:
阮 澤 雲 女 士,曾 用 名 阮 曉 女 士,一 九 八 七 年 出 生,畢 業 於 英 國 謝 菲 爾 德 大 學
(Sheffield University),獲 取 管 理 學 碩 士 學 位,為 本 公 司 的 實 際 控 制 人 之 一。
阮 女 士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加 入 本 公 司,歷 任 上 海 福 萊 特 玻 璃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助 理、執 行 副 總 經 理,安 徽 福 萊 特 光 伏 玻 璃 有 限 公 司 董 事,董 事 會 秘 書。現 任 公 司
總 裁、公 共 事 業 部 總 經 理 及 公 司 秘 書。阮 女 士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九 日 至 今 擔 任 嘉
興 市 燃 氣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阮 女 士 是 趙 曉 非 先 生 的 配 偶,是 阮 洪 良 先 生 及 姜 瑾 華 女 士 的 女 兒。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阮 洪 良 先 生 擁 有 439,358,400 股 A 股,485,000 股 H 股。姜 瑾 華 女 士 擁
有 324,081,600 股 A 股,111,000 股 H 股。阮 女 士 擁 有 350,532,000 股 A 股,973,000 股 H 股。
趙 曉 非 先 生 擁 有 4,800,000 股 A 股。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阮 洪 良 先 生、姜 瑾 華 女
士 及 阮 女 士 分 別 擁 有 5,000,000 張、5,000,000 張 及 5,000,000 張 可 轉 換 為 11,439,030 股、
阮 女 士 和 趙 曉 非 先 生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訂 立 的 一 致 行 動 人 士 協 議,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阮 洪 良 先 生、姜 瑾 華 女 士、阮 女 士 和 趙 曉 非 先 生 中 的 任 何
一 人 將 被 視 為 擁 有 1,153,089,090 股 A 股 及 1,569,000 股 H 股 權 益。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阮 女 士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其 他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上 市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董 事 職 務,並 無 其 他 數 據 須 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 條 第 (h) 至 第 (v) 分 段 披 露,亦 並 無 其 他 有 關 阮 女 士
委 任 之 事 項 須 敦 請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注 意。
阮 女 士 將 與 本 公 司 簽 訂 服 務 協 議,其 任 期 自 董 事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日 起 至 第 六 届
董 事 會 届 滿。阮 女 士 任 執 行 董 事 期 間 無 額 外 薪 酬。本 公 司 將 根 據 阮 女 士 的 其 他 工
作 內 容 及 工 作 職 責 釐 定 其 薪 酬。阮 女 士 的 薪 酬 將 主 要 包 括 基 本 薪 酬、績 效 獎 金、福
利 及 各 項 社 會 保 險、住 房 公 積 金 的 單 位 繳 費 部 分,其 薪 酬 將 根 據 本 公 司 適 用 規 定
及 年 度 考 核 結 果 核 定。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阮 女 士 的 年 度 薪 酬 將
不超過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舉行的本公司週年股東大會上批准的截至二零二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年 度 董 事 薪 酬 總 額,即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600 萬 元。本 公 司 將 對
阮 女 士 的 薪 酬 於 本 公 司 適 時 發 布 的 年 報 中 予 以 披 露。
–5–
董事會函件
IV. 建 議 延 長 非 公 開 發 行 決 議 案 之 有 效 期 限
茲 提 述 (1)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七 日 的 通 函,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非
公 開 發 行 的 議 案(以 下 簡 稱「非 公 開 發 行 決 議 案」);(2)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的 投 票 表 決 結 果 公 告 有 關(其 中 包 括),股 東 審 議 通 過 非 公 開 發 行 決 議 案;
及 (3)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的 公 告,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建 議 延
長 非 公 開 發 行 決 議 案 之 有 效 期 限。
非公開發行決議案已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舉行的本公司臨時股東大會
及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上 獲 得 通 過,有 效 期 自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起 計 為 期 12 個 月。
根 據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的 公 告 所 示,公 司 已 獲 中 國 證 監 會 關
於 非 公 開 發 行 的 核 准。本 公 司 一 直 在 評 估 市 場 情 況 以 啟 動 非 公 開 發 行 且 將 向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報 送 發 行 方 案,申 請 動 發 行。在 股 東 同 意 建 議 延 長 非 公 開 發 行 決 議
案 及 非 公 開 發 行 授 權 決 議 案 之 有 效 期 限 的 前 提 下,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將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前 發 行 完 成。鑒 於 非 公 開 發 行 A 股 決 議 案 的 有 效 期 將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屆 滿,而 A 股 發 行 的 相 關 工 作 仍 在 進 行 中,為 保 障 非 公 開 發 行 工 作 有
效、順 利 開 展,公 司 擬 延 長 非 公 開 發 行 決 議 之 有 效 期。董 事 會 認 為 延 長 非 公 開 發 行
決 議 案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利 益。延 長 後 的 非 公 開 發 行 決 議 案 有 效 期 自 上 一 個 有
效 日 期 ( 即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 起 十 二 個 月 內 有 效。該 議 案 已 獲 董 事 會 審 議
通 過,現 提 請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審 議 批 准。
除 上 文 所 述 的 生 效 期 外,延 長 後 的 非 公 開 發 行 方 案 保 持 不 變,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募 集 資 金 總 額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600,000 萬 元,預 計 將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全 部 使 用 完 畢。非 公 開 發 行 方 案 的 主 要 條 款,包 括 募 集 資 金 用 途,詳 情 請 參 閱 本
通 函 附 錄 二。
為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及 適 用 的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本 公 司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就 建 議 非 公
開 發 行 作 出 進 一 步 公 告。
–6–
董事會函件
V. 建議延長授權董事會處理非公開發行相關事宜有效期限
茲 提 述 (1)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七 日 的 通 函,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授
權 董 事 會 全 權 辦 理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相 關 事 宜 的 議 案(以 下 簡 稱「非 公 開 發 行 授 權 決
議 案」);(2)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的 投 票 表 決 結 果 公 告 有 關(其 中
包 括)股 東 審 議 通 過 非 公 開 發 行 授 權 決 議 案;及 (3)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的 公 告,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建 議 延 長 非 公 開 發 行 授 權 決 議 案 之 有 效 期 限。
非公開發行授權決議案已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舉行的本公司臨時股東
大 會 及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上 獲 得 通 過,有 效 期 自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起 計 為 期 12
個 月。
根 據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的 公 告 所 示,公 司 已 獲 中 國 證 監 會 關
於 非 公 開 發 行 的 核 准。本 公 司 一 直 在 評 估 市 場 情 況 以 啟 動 非 公 開 發 行 且 將 向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報 送 發 行 方 案,申 請 動 發 行。在 股 東 同 意 建 議 延 長 非 公 開 發 行 決 議
案 及 非 公 開 發 行 授 權 決 議 案 之 有 效 期 限 的 前 提 下,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將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前 發 行 完 成。鑒 於 非 公 開 發 行 授 權 決 議 案 的 有 效 期 將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屆 滿,而 非 公 開 發 行 的 相 關 工 作 仍 在 進 行 中,為 保 障 非 公 開 發 行 工
作 的 有 效、順 利 開 展,公 司 擬 延 長 非 公 開 發 行 授 權 決 議 案 有 效 期,延 長 後 的 有 效 期
自 上 一 個 有 效 日 期 ( 即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 起 十 二 個 月 內 有 效。該 議 案 已 獲
董 事 會 審 議 通 過,現 提 請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審 議 批 准。
除 上 文 所 述 的 生 效 期 外,延 長 後 的 授 權 董 事 會 全 權 辦 理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A 股
股 票 相 關 事 宜 保 持 不 變,詳 情 請 參 閱 本 通 函 附 錄 三。
除 非 公 開 發 行 決 議 案 及 非 公 開 發 行 授 權 決 議 案 外,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召開的本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及類別股東大會上批准通過的其他有關非公開發行
的議案繼續有效且將不會提請二零二三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及二零二三年第一
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有 關 該 等 議 案 的 詳 情,請 參 閱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七
日 的 通 函。
–7–
董事會函件
VI. 非 公 開 發 行 對 本 公 司 股 權 結 構 的 影 響
根 據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的 公 告 所 示,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一
月 收 到 中 國 證 監 會 出 具 的《關 於 核 准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的 批 覆》 (證 監 許 可 [2022]2742 號),核 准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不 超 過 509,068,000 股 新 股。
假 設 509,068,000 股 非 公 開 全 數 發 行,且 本 公 司 自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至 非 公 開 發 行
完 成 前 股 本 不 變,則 本 公 司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及 緊 隨 非 公 開 發 行 完 成 後 的 股 權
結 構 如 下:
建 議 非 公 開 發 行 前: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佔本公司
已發行股本
總額的概約
股份數目 百分比
A股 1,696,894,461 79.04%
H股 450,000,000 20.96%
本次發行項下將予新發行的A股 – –
合計 2,146,894,461 100.00%
建 議 非 公 開 發 行 後:
緊接本次發行完成後
佔本公司
已發行股本
總額的概約
股份數目 百分比
A股 1,696,894,461 63.89%
H股 450,000,000 16.94%
本次發行項下將予新發行的A股 509,068,000 19.17%
合計 2,655,962,461 100.00%
–8–
董事會函件
根 據 公 開 可 用 資 料 及 據 董 事 所 知,假 設 509,068,000 股 非 公 開 全 數 發 行,且 本 公
司 自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至 非 公 開 發 行 完 成 前 股 本 不 變,本 公 司 在 非 公 開 發 行 完 成
後 繼 續 滿 足《上 市 規 則》項 下 對 公 眾 持 股 的 要 求。
若 在 本 次 發 行 董 事 會 決 議 公 告 日 至 發 行 日 期 間,股 票 發 生 送 股、回 購、資 本
公 積 金 轉 增 股 本 等 股 本 變 動 事 項 的,本 次 發 行 數 量 上 限 亦 作 相 應 調 整。
VII.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星 期 一)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假 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浙 江 省 嘉 興 市 秀 洲 區 運 河 路 959 號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樓 二
樓會議室舉行二零二三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及二零二三年第一次H股類別股東
大 會,召 開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的 通 告 分 別 載 於 通 函 第 17 至 18 頁 及 第 19 至 20 頁。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39(4) 條,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所 作 之 任 何 表 決 均 必 須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因 此,於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呈 之 所 有 決 議 案 將 以 投 票 表 決 方 式 進 行。概 無 股 東 及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的聯繫人須就於二零二三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及二零二三年第一次H股類別股
東 大 會 提 呈 的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為 釐 定 有 權 出 席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或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視 情 況 而 定)並 於 會 上 投 票 之 資 格,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十 九 日(星 期 三)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星 期 一)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暫 停 辦
理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期 間 概 不 會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十 八
日(星 期 二)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名 列 本 公 司 H 股 股 東 名 冊 的 H 股 股 東 有 權 出 席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為 符 合
資 格 出 席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未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之 H 股 股 東 須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十 八 日(星 期 二)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將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送
交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16 號 遠
東 金 融 中 心 17 樓。H 股 股 東 可 親 身 出 席 或 委 託 代 理 人 出 席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委 託 代 理 人 出 席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H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的H股 股 東,
務 請 按 照 隨 附 之 委 託 代 理 人 表 格 上 印 備 之 指 示 填 妥 表 格,並 盡 快 但 無 論 如 何 不 遲
於二零二三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及二零二三年第一次H股類別股東大會或其任
何 續 會(視 情 況 而 定)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 送 交 本 公 司 之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16 號 遠 東 金 融 中 心 17 樓。 閣 下 填 妥 並
提 交 委 託 代 理 人 表 格 後,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視 情 況 而 定),並 於 會 上 投 票。
–9–
董事會函件
VIII. 推 薦 意 見
董 事 會(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認 為 將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呈 的 決 議 案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因 此,董 事 會 建 議 股 東 投 票 贊 成 將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呈 的 決 議 案。
此 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阮洪良
謹啟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
– 10 –
附錄一 建議修訂章程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具 體 如 下:
原章程 擬修訂後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條 公 司 設 董 事 會, 董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條 公 司 設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由 七 名 董 事 組 成, 其 中 獨 立 董 事 事 會 由 八 名 董 事 組 成, 其 中 獨 立 董 事
三 名,設 董 事 長 一 人,副 董 事 長 一 人。 三 名,設 董 事 長 一 人,副 董 事 長 一 人。
(MP86) (MP86)
…… ……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條 公 司 設 總 裁 一 名,由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條 公 司 設 總 裁 一 名,由
董 事 會 提 名, 並 由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董 事 會 提 名, 並 由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公 司 設 副 總 裁 五 名,由 總 裁 提 名, 聘。公 司 設 副 總 裁 四 名,其 中 一 名 為 常
並 由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MP99) 務 副 總 裁,由 總 裁 提 名,並 由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MP99)
– 11 –
附錄二 非公開發行方案概要
(一)發 行 股 票 的 種 類 和 面 值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的 股 票 種 類 為 境 內 上 市 人 民 幣 普 通 股(A 股),每 股 面 值 為 人
民 幣 0.25 元。
(二)發 行 方 式 和 發 行 時 間
本 次 發 行 的 股 票 全 部 採 取 向 特 定 對 像 非 公 開 發 行 的 方 式,上 市 公 司 將 在 取 得
中 國 證 監 會 關 於 本 次 發 行 核 准 批 覆 的 有 效 期 內 選 擇 適 當 時 機 實 施。
(三)發 行 對 像 和 認 購 方 式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的 對 象 為 不 超 過 35 名 特 定 投 資 者,包 括 符 合 中 國 證 監 會 規 定
的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證 券 公 司、信 託 公 司、財 務 公 司、保 險 機 構 投 資 者、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以 及 其 他 符 合 相 關 法 律、法 規 規 定 條 件 的 法 人、自 然 人 或 其 他
機 構 投 資 者。證 券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證 券 公 司、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以 其 管 理 的 二 隻 以 上 產 品 認 購 的,視 為 一 個 發 行 對 像;信 託 公
司 作 為 發 行 對 象 的,只 能 以 自 有 資 金 認 購。
最 終 具 體 發 行 對 像 將 在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取 得 中 國 證 監 會 核 准 批 覆 後,由 上 市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授 權 董 事 會 根 據 發 行 詢 價 結 果,與 本 次 發 行 的 保 薦 機 構(主 承 銷 商)
協 商 確 定。若 國 家 法 律、法 規 對 非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的 發 行 對 像 有 新 的 規 定,上 市 公 司
將 按 新 的 規 定 進 行 調 整。
本次非公開發行的所有發行對像均將以人民幣現金方式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
的 股 票。
(四)定 價 基 準 日、發 行 價 格 及 定 價 原 則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的 定 價 基 準 日 為 發 行 期 首 日,發 行 價 格 不 低 於 定 價 基 準
日 前 20 個 交 易 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價 的 80%。定 價 基 準 日 前 20 個 交 易 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價 = 定 價 基 準 日 前 20 個 交 易 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總 額 ÷ 定 價 基 準 日
前 20 個 交 易 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總 量。若 在 本 次 發 行 的 定 價 基 準 日 至 發 行 日 期 間,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發 生 派 息、送 股、回 購、資 本 公 積 金 轉 增 股 本 等 除 權、除 息 或 股 本 變
動 事 項 的,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的 發 行 底 價 將 進 行 相 應 調 整。
– 12 –
附錄二 非公開發行方案概要
在 前 述 發 行 底 價 的 基 礎 上,最 終 發 行 價 格 將 在 上 市 公 司 取 得 中 國 證 監 會 關 於
本 次 發 行 的 核 准 批 覆 後,由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會 在 股 東 大 會 授 權 範 圍 內 與 保 薦 機 構(主
承 銷 商)根 據 發 行 對 象 的 申 購 報 價 情 況,以 競 價 方 式 確 定。
(五)發 行 數 量
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按照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除以發行價格計算得
出。按 照 本 預 案 公 告 日 公 司 總 股 本 測 算,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A 股 股 票 數 量 不 超 過 本 次
發 行 前 上 市 公 司 A 股 總 股 本 的 30%,即 不 超 過 50,906.80 萬 股(含 本 數),並 以 中 國 證
監 會 的 核 准 文 件 為 準。在 上 述 範 圍 內,最 終 發 行 數 量 將 在 上 市 公 司 取 得 中 國 證 監
會 關 於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的 核 准 批 覆 後,按 照 相 關 規 定,由 上 市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授 權
董 事 會 根 據 發 行 詢 價 結 果,與 本 次 發 行 的 保 薦 機 構(主 承 銷 商)協 商 確 定。
若 在 本 次 發 行 董 事 會 決 議 公 告 日 至 發 行 日 期 間,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發 生 送 股、回
購、資 本 公 積 金 轉 增 股 本 等 股 本 變 動 事 項 的,本 次 發 行 數 量 上 限 亦 作 相 應 調 整。
(六)限 售 期
本 次 發 行 對 像 認 購 的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A 股 股 票,自 本 次 發 行 結 束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不 得 轉 讓,上 述 股 份 鎖 定 期 屆 滿 後 減 持 還 需 遵 守《公 司 法》《證 券 法》和《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規 則》等 法 律、法 規、規 章、規 範 性 文 件 以 及 上 市 公 司《公 司 章 程》的
相 關 規 定。在 上 述 股 份 鎖 定 期 限 內,發 行 對 像 所 認 購 的 本 次 發 行 股 份 因 上 市 公 司
送 股、資 本 公 積 金 轉 增 股 本 等 事 項 而 衍 生 取 得 的 股 份,亦 應 遵 守 上 述 股 份 限 售 安 排。
(七)上 市 地 點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的 A 股 股 票 將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八)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前 的 滾 存 利 潤 安 排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前 的 滾 存 未 分 配 利 潤,將 由 上 市 公 司 新 老 股 東 按 照 發 行 後 的
股 份 比 例 共 享。
– 13 –
附錄二 非公開發行方案概要
(九)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決 議 的 有 效 期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的 決 議 有 效 期 為 自 上 市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日 起 12
個 月。
(十)募 集 資 金 用 途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募 集 資 金 總 額 不 超 過 600,000 萬 元(含 本 數),募 集 資 金 扣
除 相 關 發 行 費 用 後 將 用 於 投 資 以 下 項 目:
單 位:人 民 幣 萬 元
擬投入募集
序號 用途 投資總額 資金金額
裝備用高透面板 裝備用高透面板
製造項目 製造項目
年 產 120 萬 噸 光 伏
組件蓋板玻璃項
目
面板製造項目
合計 990,229.56 600,000.00
註: 「年 產 150 萬 噸 新 能 源 裝 備 用 超 薄 超 高 清 面 板 製 造 項 目」將 分 期 實 施,本 次 募 投 項 目 投 資
用 於 該 項 目 一 期 建 設。
在 不 改 變 本 次 募 集 資 金 擬 投 資 項 目 的 前 提 下,經 上 市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授 權,上
市 公 司 董 事 會 可 以 對 上 述 單 個 或 多 個 投 資 項 目 的 募 集 資 金 投 入 金 額 進 行 調 整。若
本次非公開發行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實際募集資金少於上述項目募集資金擬投入總
額,上 市 公 司 將 根 據 實 際 募 集 資 金 淨 額,按 照 項 目 的 輕 重 緩 急 等 情 況,調 整 募 集 資
金 投 入 的 優 先 順 序 及 各 項 目 的 具 體 投 資 額 等 使 用 安 排,募 集 資 金 不 足 部 分 由 上 市
公 司 自 籌 解 決。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募 集 資 金 到 位 之 前,上 市 公 司 將 根 據 募 投 項 目 實
際 進 度 情 況 以 自 有 資 金 或 自 籌 資 金 先 行 投 入,待 募 集 資 金 到 位 後 按 照 相 關 規 定 程
序 予 以 置 換。
– 14 –
附錄三 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非公開發行相關事宜
根 據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A 股 股 票 的 安 排,為 高 效、有 序 地 完 成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A 股 股 票 相 關 事 項,根 據《公 司 法》 《證 券 法》《上 市 公 司 證 券 發 行 管 理 辦 法》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實 施 細 則》等 法 律 法 規 以 及《公 司 章 程》的 有 關 規 定,公 司
董事會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全權辦理與本次非公開發
行 A 股 股 票 有 關 的 全 部 事 項,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海 證 券 交 易 所、香 港 證 監 會、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等)的 有 關 規 定 和
股 東 大 會 決 議,辦 理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申 報 事 宜,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根 據 監 管
部 門 的 要 求,製 作、修 改、簽 署、呈 報、補 充 遞 交、執 行 和 公 告 非 公 開 發
行 的 相 關 申 報 文 件 及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以 及 回 覆 相 關 監 管 部 門 的 反 饋 意 見;
實 施,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確 定 或 調 整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實 施 時 間、發 行 數 量、
發 行 價 格、發 行 對 象 的 選 擇、具 體 認 購 辦 法、認 購 比 例、設 立 募 集 資 金
專 項 存 儲 賬 戶、相 關 中 介 機 構 的 聘 請 及 協 議 簽 署 等 相 關 事 宜;
的 一 切 協 議 和 申 請 文 件 並 辦 理 相 關 的 申 請、報 批、登 記、備 案 等 手 續,
以及簽署本次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合同和
重 要 文 件;
用 計 劃 等 非 公 開 發 行 相 關 內 容 做 出 適 當 的 修 訂 和 調 整;
司 章 程 中 關 於 公 司 註 冊 資 本、股 本 數 等 有 關 條 款 進 行 修 改,並 授 權 董 事
會 及 其 委 派 人 員 辦 理 工 商 變 更 登 記;
– 15 –
附錄三 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非公開發行相關事宜
所 及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記、鎖 定 和 上 市 等 相
關 事 宜;
變 化 時,授 權 董 事 會 據 此 對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的 發 行 數 量 上 限 作 相 應 調 整;
化,按 新 政 策 對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方 案 進 行 相 應 調 整 並 繼 續 辦 理 非 公 開 發
行 事 宜;
以 實 施,但 會 給 公 司 帶 來 極 其 不 利 後 果 之 情 形 下,可 酌 情 決 定 對 本 次 非
公 開 發 行 計 劃 進 行 調 整、延 遲 實 施 或 者 撤 銷 發 行 申 請;
– 16 –
二零二三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通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5)
二零二三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茲 發 出 通 告,內 容 有 關 將 按 原 定 計 劃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星 期 一)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假 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浙 江 省 嘉 興 市 秀 洲 區 運 河 路 959 號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樓 二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
之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藉 以 考 慮 並 酌 情 通 過 下 列 普 通 決 議 案 或 特 別
決 議 案。除 另 有 界 定 者 外,本 通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五 日
的 通 函(「通 函」)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特 別 決 議 案 1. 考 慮 及 批 准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特 別 決 議 案 2. 考慮及批准授權董事會根據有關中國政府部門和監管機
構 的 要 求 與 意 見,對 章 程 進 行 相 應 的 調 整 和 修 改,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對 文 字、章 節、條 款 等 進 行 調 整 和 修 改。
普 通 決 議 案 3. 考 慮 及 批 准 增 選 阮 澤 雲 女 士 為 執 行 董 事。
特 別 決 議 案 4. 考 慮 及 批 准 延 長 非 公 開 發 行 決 議 案 之 有 效 期 限。
– 17 –
二零二三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特 別 決 議 案 5. 考 慮 及 批 准 延 長 非 公 開 發 行 授 權 決 議 案 之 有 效 期 限。
承董事會命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阮洪良
中國浙江省嘉興市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
於 本 通 告 日 期,執 行 董 事 為 阮 洪 良 先 生、姜 瑾 華 女 士、魏 葉 忠 先 生 及 沈 其 甫
先 生;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徐 攀 女 士、華 富 蘭 女 士 及 吳 幼 娟 女 士。
附 註:
年 七 月 十 九 日(星 期 三)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星 期 一)期 間(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在 此 期 間 將 不 會 辦 理 任 何 股 份 過 戶 登 記。為 符 合 資 格 出 席 應 屆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表 決,股 份 持 有 人 須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十 八 日(星 期 二)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將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送 呈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H 股 證 券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16 號 遠 東 金 融 中 心 17 樓(就 H 股 持 有 人 而 言)或 本 公 司 的 中 國 註 冊 辦 事 處,地
址 為 中 國 浙 江 省 嘉 興 市 秀 洲 區 運 河 路 1999 號(就 A 股 持 有 人 而 言),以 辦 理 登 記 手 續。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十 八 日(星 期 二)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的 股 東 有 權 出 席 股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本 公 司 單 獨 確 定 並 公 告 有 權 出 席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A 股
股 東 的 記 錄 日 及 其 安 排。
並 投 票。委 任 代 表 毋 須 為 本 公 司 股 東。
倘 股 東 為 法 人,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須 加 蓋 法 人 印 章 或 由 其 董 事 或 其 他 正 式 委 任 的 代 理 人 簽 署。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即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星 期 日)前)或 其 任 何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由 本 公 司 H 股 持 有 人 親 身 送 達 或 郵 寄 至 本 公 司 H 股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16 號 遠 東 金 融 中 心 17 樓,方 為 有 效。倘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由 經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授 權 的 人 士 簽 署,須 於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所 述 相 同 時 間,送 呈 經 公 證 人 簽 署 證 明 的 授 權 書
或 授 權 文 件 文 本。填 寫 及 寄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股 東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及 於 會 上 投 票。
– 18 –
二零二三年第一次H股類別股東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通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5)
二零二三年第一次H股類別股東大會通告
茲 發 出 通 告,內 容 有 關 將 按 原 定 計 劃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星 期 一)緊
接 本 公 司 於 同 日 舉 行 的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A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結 束 後,
假 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浙 江 省 嘉 興 市 秀 洲 區 運 河 路 959 號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樓 二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的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之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藉 以 審 議 並 酌 情 通 過 以 下 特 別 決 議 案。除 另 有 界 定
者 外,本 通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五 日 的 通 函(「通 函」)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特別決議案
承董事會命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阮洪良
中國浙江省嘉興市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
於 本 通 告 日 期,執 行 董 事 為 阮 洪 良 先 生、姜 瑾 華 女 士、魏 葉 忠 先 生 及 沈 其 甫
先 生;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徐 攀 女 士、華 富 蘭 女 士 及 吳 幼 娟 女 士。
– 19 –
二零二三年第一次H股類別股東大會通告
附 註: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為 符 合 資 格 出 席 應 屆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H 股 股 份 持 有 人 須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十 八 日(星 期 二)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將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送 呈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H 股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表 代 其 出 席 並 投 票。委 任 代 表 毋 須 為 本 公 司 股 東。
理 人 簽 署。倘 H 股 股 東 為 法 人,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須 加 蓋 法 人 印 章 或 由 其 董 事 或 其 他 正 式 委 任 的 代
理 人 簽 署。
東 大 會(或 其 任 何 續 會)舉 行 投 票 表 決 時 間 24 小 時 前,由 本 公 司 H 股 持 有 人 親 身 送 達 或 郵 寄 至 本
公 司 H 股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16 號 遠 東 金 融 中 心 17 樓,方 為
有 效。倘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由 經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授 權 的 人 士 簽 署,須 於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所 述
相 同 時 間,送 呈 經 公 證 人 簽 署 證 明 的 授 權 書 或 授 權 文 件 文 本。填 寫 及 寄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H
股 股 東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及 於 會 上 投 票。
為 法 人 H 股 股 東,法 人 代 表 或 行 政 實 體 或 董 事 會 委 派 其 授 權 代 表 出 席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則 須 出 示 經 董 事 會 或 行 政 實 體 通 過 的 決 議 案 副 本。
尾 兩 天)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