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丰生化: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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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3-052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概况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蓝丰生化”
                               )于近日
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3)苏 01 民初 1870
号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了 12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起诉金额合计 709,308.06 元。
   同时,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诉讼案件的《民
事裁定书》(2023)苏 01 民初 1870 号,原告宋敬杰、朱春雷经各原告共同推选
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
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现将诉讼案件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宋敬杰等 12 名投资者
   拟任代表人:宋敬杰、朱春雷
   被告: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宋敬杰等 12 名投资者诉讼请求:被告蓝丰生化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
计 709,308.06 元。
  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2019 年 1 月 10 日,蓝丰生化公司发布公告,称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认定,蓝丰生化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构成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蓝丰生化公司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6 年 8 月 23 日,
揭露日为 2019 年 1 月 10 日。各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实施日后买入蓝丰生
化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产生损失,蓝丰生化公司应对此承担赔
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二)《民事裁定书》(2023)苏 01 民初 1870 号主要内容
  经初步审查,南京中院认为,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含)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
(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蓝丰生
化公司股票(证券代码: 002513),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
以向本院申请登记,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
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含)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含)期间
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蓝丰生化公司股
票(证券代码: 002513),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
复议。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
书合计 12 例,南京中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
请求金额合计为 709,308.06 元。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案件情况为民事裁定结果,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结果
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注意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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