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
程》)、《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朗姿股 份有 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 关议 案及
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综合 考虑
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 发行 证券
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 发行
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 行方 案的
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 体措
施。
经审阅,我们认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 报告》不
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 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 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 公司 的独
立董事,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友干、陈丽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