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亚数控: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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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23-035
转债代码:127041            转债简称:弘亚转债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弘亚转债”将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 10 张“弘
亚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7.50 元(含税)。
第四年 1.50%、第五年 2.5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8 号)核准,广州弘亚数控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开发行了 600 万张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弘亚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
行总额人民币 60,000 万元。根据《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弘亚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
年付息一次,现将“弘亚转债”2022 年 7 月 12 日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期间的付
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弘亚转债”基本情况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第五年 2.5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
×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月 25 日出具的《2021 年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 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本次付息为“弘亚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7 月 12 日至
(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7.5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0 元;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人民币 7.50 元;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弘亚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
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瑞祥大街 81 号
   咨询电话:020-82003900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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