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二年八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关
于为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四川君逸数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关于四川君逸
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以下简称“《注册反馈落实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本次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
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另有说明外,与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
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事项涉及的文件履行普通人的
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注册反馈落实函》第 1 题
请发行人根据合同签订情况,说明:(1)发行人项目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
招标的情况;(2)除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是否还
存在其他未经客户同意(或者未在上层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包)的情形,披露上
述情形合同在报告期内的收入、利润占比;(3)是否存在向个人(或以个人名
义)进行劳务分包的情形,劳务分包商是否均具备相应资质,劳务分包合同价
款是否包含主要原材料、设备价款;
(4)规范业务取得和劳务分包的具体措施;
(5)结合同行业公司劳务外包占比情况、四川地区的同类劳务收费情况,说明
是否存在通过劳务外包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
(1)对前四项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对照《民法典》《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审判案例,结合行业规范性情况,分析发行人专业分
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存在的法律瑕疵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督促发行人对相
关风险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充分提示。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第五项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时
说明核查依据、核查程序是否支持核查结论。
回复: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是建筑工程领域分包的两种方式。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
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从建设单位直接承接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即专业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
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非专业工程施工。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
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
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
发行人的主要工程业务从客户性质方面分为两类,一类客户为建设单位(业
主),即发行人作为专业承包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直接从建设单位(业主)处
承接工程业务并与业主直接签订承包合同;一类客户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总承包单位,
即发行人作为专业分包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从总承包单位承接工程业务并与
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发行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沟槽挖填、布线、桥架立柱安装等技术简单、
劳动密集型的非核心工作委托外部劳务分包供应商完成,即劳务分包。
(一)发行人项目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况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查阅发行人
报告期内的收入明细表并抽查主要业务的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
等文件,并通过网络检索网络公示的部分业务相关的招投标信息;查阅发行人报
告期内招投标费用支出明细表、报告期内中标项目数量和中标项目金额统计表;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下称“《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
(下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取得部分客户应履行招投标
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业务的法律文件及客户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函;访谈发行人主
要客户和供应商,并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函证。经核查:
发行人的客户主要为国有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等,业务订
单获取方式包括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协商等。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通过招投
标等不同的获客方式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获取方式
收入金额 占比 收入金额 占比 收入金额 占比
招投标 33,263.91 93.97% 27,545.83 84.41% 25,519.79 87.03%
竞争性谈判 1,341.30 3.79% 1,971.87 6.04% 1,835.98 6.26%
直接协商 581.00 1.64% 2,194.86 6.73% 1,792.09 6.11%
其他 211.06 0.60% 921.12 2.82% 174.52 0.60%
合计 35,397.27 100.00% 32,633.68 100.00% 29,322.38 100.00%
注:
“招投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包括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其他”业务获取方式包括清单比价、比选、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业务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中央、各省政府采购
相关标准分析,报告期内,除下述表格中的项目应招标而客户未履行招投标程序
外,发行人其他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应招标的项目,客户均已履行
招投标程序。报告期内,应招标而客户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业务具体如下:
业务 合同金
序 合同签订 项目
项目名称 取得 额(万 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原因
号 时间 状态
方式 元)
和田地区某县 委统一采购,确定发行人
委政法委信息 为某县 2018 年 6 月至 2019
化运维采购项 续签 已验 年 6 月运维服务的提供
目 合同 收 商,前述合同到期后,双
(2019.6-2020. 方根据前述合同履行情况
续提供运维服务
根据交易相对方出具的说
明,因该项目时间紧迫,
某区砂石资源 公开
采用公开招标至少需要 20
及弃土场可视 竞争 已验
化信息管理系 性磋 收
需 10 天,经其董事会研究
统采购项目 商
决定,该项目采用竞争性
磋商方式采购
某市传染病医 公开
交易相对方通过竞争性磋
院新建项目智 竞争 已验
能化提升工程 性磋 收
商
二标段 商
某县公安局招标,发行人
为该县公安局 2019 年 10
和田某县公安
月至 2020 年 10 月信息化
局信息化运维
预计 217 已验 运维提供服务;前述运维
万元 收 服务于 2020 年 10 月到期,
(2020.10-2021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该县
.10)(注 1)
公安局一直未进行招标手
续,委托发行人继续按原
合同提供运维服务
注 1:该项目发行人提供运维服务至 2021 年 7 月,自 2021 年 8 月起该县公安局已选定
其他单位提供运维服务,最终发行人提供服务的结算金额为 113 万元。
虽然发行人客户存在应招标而未履行招标程序,但基于以下因素报告期内发
行人上述客户应招标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上表所述项目应履行招标程序,但因新冠疫情影响、合同续期、客户项
目时间紧迫等原因,客户决定不通过招投标方式发包业务,而通过公开竞争性磋
商、续签合同、续期等方式确定供应商
针对上表中第 1 个项目,2018 年经地区政法委统一采购,发行人为某县政
法委提供运维服务,前述服务到期后,该县政法委经咨询财政局和地区政法委,
认为未来一年的运维服务无须履行招投标程序,而且该县政法委在过去一年与发
行人合作情况良好,故与发行人充分协商,直接按上一年合同续签合同,委托发
行人继续提供运维服务。
针对上表中第 2、第 3 个项目,客户决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发包业务,并
公开采购公告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发行人客户公告要求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经
客户评审确认发行人为成交人,发行人与客户签订项目合同以取得项目。
针对上表中第 4 个项目,2019 年 10 月和田地区某县公安局招标确定发行人
为其提供运维服务;前述运维服务于 2020 年 10 月到期,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该
县公安局一直未进行招标手续,委托发行人继续按原合同提供运维服务。
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参与前述业务并取得相关项目,不存在与客户串通、恶
意欺诈、商业贿赂等不正当、不合规获取上述项目的情况。
(2)上表中相关项目已完工并经客户验收确认,报告期内确认的收入占各期
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低,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不会影响发行人实施前述项目的主要
权利收款权
根据对发行人前述客户的访谈、函证并核查上表所述项目的合同,上表中该
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已完工,且工作成果已经客户验收确认,在报告期内确认的收
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0.70%、3.99%、1.84%,占比较低。同时,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
规定,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向合同相对方主张相应
的工程价款。尽管上表中相关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但发行人已完工并经客户
验收确认,发行人有权向客户收取相应的项目价款,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不影响发
行人实施前述项目的收款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上述项目应履行招投标程序的责任主体为客户,发行人作为业务承接人
无法决定,未因上述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受到相关处罚,不存在关于合同效力的
争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项目是否应履行
招标程序以及如何履行招标程序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为发行人客户,发行人无
法决定相关项目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且发行人系按客户要求参与并取得前述业
务,不存在不正当、不合规获得上述项目的情况。同时,发行人不存在因前述项
目的招投标事项而收到关于合同效力的诉讼或仲裁文件,未因前述项目与发行人
客户发生过任何争议纠纷,亦未因前述项目受到过处罚。
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作为发包方再次专业分包的情
况,采购主要涉及设备、材料等物品采购以及劳务分包。
发行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材料等物品采购及劳务分包的业务行为系普
通的民事行为,而且发行人系民营企业,相关项目设备、材料等物品采购以及劳
务分包使用的资金为发行人自有资金,非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资金、国际组织或
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故发行人为实施项目而进行的设备、材料等物品采
购及劳务分包的业务行为无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发行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邀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等方式进行设
备、材料采购及劳务分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除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是否还存在其
他未经客户同意(或者未在上层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包)的情形,披露上述情形
合同在报告期内的收入、利润占比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查阅业主或
总包方出具的说明函、发行人专业工程施工的验收单、承接专业工程的中标通知
书等文件;查阅《民法典》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查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阅发行人与总包方签署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查阅总包方出具的同意发行人劳务
分包的确认函或对相关总包方进行访谈等。经核查: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
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
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
行完成”以及《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将专业
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单位为法律允许的一种专业分包,但专业分包应经建设
单位同意或在总包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意专业分包。
如前文所述,报告期内,对于客户为业主的业务,发行人不存在专业分包的
情况。对于客户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
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工程项目,发行人系
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合规取得,但前述总承包单位将相关专业工程分包需要项目业
主同意。
根据业主或总包方出具的说明函、发行人专业工程施工的验收单、承接专业
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等文件,发行人实施的报告期内完工的主要专业分包工程项目
已经业主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业主组织或参与分包工程招标并确定发行人
为分包人、业主或总包方出具说明函等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报告期发行人实施完工的专业分包工程项目
收入合计(A)
已取得业主同意专业分包相关证明的项目收
入合计(B)
收入
其中:业主出具同意专业分包说明的项目收
影响 10,794.92 9,783.65 2,463.43
入合计
情况
总承包单位出具业主已同意其专业分
包说明的项目收入合计
其他方式证明业主已同意专业分包的 9,400.92
项目收入合计(注 1) (注 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尚未取得业主同意专业分包相关证明的项目
收入合计(C=A-B)
尚未取得业主同意专业分包相关证明的项目
收入合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报告期发行人实施完工的专业分包工程项目
毛利合计(A)
已取得业主同意专业分包相关证明的项目毛
利合计(B)
其中:业主出具同意专业分包说明的项目毛
利合计
毛利
总承包单位出具业主已同意其专业分包说明
影响 403.16 32.36 1,558.20
的项目毛利合计
情况
其他方式证明业主已同意专业分包的 3,527.39
项目毛利合计 (注 2)
尚未取得业主同意专业分包相关证明的项目
毛利合计(C=A-B)
尚未取得业主同意专业分包相关证明的项目
毛利合计占当期毛利总额的比例
注 1:其他方式证明业主已同意专业分包,指通过业主对分包工程直接招标,业主在专
业分包工程验收单或结算单签字盖章确认,以及业主万达集团在发行人入围万达集团品牌库
的入围协议中明确约定其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可选择发行人为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等事实或材
料确认相关项目的专业分包已经业主同意。
注 2:2021 年度其他方式证明业主已同意专业分包的项目收入和毛利较高主要系“天府
艺术公园·文博坊片区场馆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和“成都天府国际机场综合管廊弱
电安装工程”2 个项目因业主对分包工程直接招标影响所致。
如上表所述,就少量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的项目,发行人尚未取得业主
同意总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的证明文件,但鉴于以下分析,前述情况不会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上述少量尚未取得由业主出具的同意总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的证明的
专业分包项目,为发行人根据要求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取得,上述项目已完工并经
客户验收确认,且如上表所示,相关项目在报告期内涉及的收入、利润及占比均
较低。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向合同相对方主
张相应的工程价款”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因相关项目的发行人工作成果已完结交
付并经总包单位验收确认,发行人有权向总包单位收取相应的项目价款,是否经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业主同意不会影响发行人实施相关项目的收款权。
(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以及《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
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需取得业主同意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为总承包单位,
发行人作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无法决定,同时发行人未因相关项目与总承包单位、
业主发生过争议或纠纷,也未因相关项目受到相关处罚。
(4)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立军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发行人的专业分
包工程存在专业分包未经业主同意或认可等事项导致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任
何损失的,将予以全额补偿。
(1)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劳务分包需取得建设单位或总包方同意,由双方通
过合同自由约定
《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劳务分包需业主或总包方同
意。虽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在司法实
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民事审判指
导丛书,法律出版社,2021 年 3 月 20 日)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区别进行了审
判指导,“048.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有何区别”之回复明确,二者在合同标的、
施工内容、责任承担、程序要件及结算性质等方面均不同。该问答同时确认:
“依
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分包工程必须按照约定或经发包人
同意。而劳务法律关系限于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无须经发包人或总包人的
同意。”所以,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需经发包人同意才可分包的工作指
的是专业工程,而非劳务作业内容。
具备相关资质的劳务分包系法律法规允许的分包方式和工程行业的普遍做
法,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问答可知,施工单位或
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可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
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且未强制要求劳务分包需取得建设单位或总包方同意,而
由双方通过合同自由约定,即承包人与发包人在项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得劳务
分包或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可自由进行劳务分包,无须取得客户同意;如发包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人和承包人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不得劳务分包或分包,但经发包人同意、
认可或追认,承包人可进行劳务分包且不存在因劳务分包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不得劳务分包或分包,且未经发
包人同意、认可或追认,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存在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及被追究
违约责任的风险。为避免前述风险,承包人需按项目合同约定取得客户同意。
(2)发行人对外采购劳务与少部分项目合同限制分包约定不一致,需取得客
户同意,主要项目的劳务分包已经客户确认或同意,少量项目的劳务分包未经客
户确认或同意
发行人少部分项目合同概括性地约定发行人不得将所承接的项目分包或再
分包,但未明确区分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而前述约定不能将所承接的
项目分包或再分包也主要为限制承包方违法分包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分
包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非前述条款设置限制分包的目的。但劳务分包作为分
包的一种类型,发行人对外采购劳务与少部分项目合同限制分包的约定不一致,
需取得客户同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项目中主要项目的
劳务分包已经客户确认或同意,少量项目的劳务分包未经客户确认和同意。
项目合同约定不允许分包而发行人实际进行劳务分包的项目在报告期内的
收入、利润占比以及尚未得到客户确认同意的劳务分包项目收入、利润占比如下:
①发行人主要项目的劳务分包已取得客户同意或认可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已取得客户同意的当期收入金额合计 11,396.08 - 5,909.91
其中:通过客户出具书面确认函同意的项目
当期收入金额小计
通过在中介机构访谈中确认已知悉或同意的
项目当期收入金额小计
已取得客户同意的当期毛利金额合计 3,966.63 - 1,493.35
其中:通过客户出具书面确认函同意的项目
当期毛利金额小计
通过在中介机构访谈中确认已知悉或同意的
项目当期毛利金额小计
如上表所述,就上述项目合同约定发行人不得分包而发行人实际向第三方采
购劳务事宜,相关客户已出具确认文件,或在中介机构访谈中确认已知悉或同意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发行人在施工过程中将非核心工作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上表所述项目
劳务分包已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发行人不存在因相关项目劳务分包被追究违约
责任的风险。
②发行人少量项目的劳务分包尚未取得客户同意或认可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尚未取得客户同意或认可的项目收入金额 767.61 - 801.03
尚未取得客户同意或认可的项目收入金额占当期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尚未取得客户同意或认可毛利金额 205.07 - 194.81
尚未取得客户同意或认可毛利金额占当期毛利总
额的比例
如上表所述,发行人少量未取得客户确认同意的项目在报告期内涉及的收入、
利润金额及占比均较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
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
不予支持”之规定,少量未取得客户确认同意的劳务分包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且
根据对相关客户的访谈、函证并抽查相关验收资料,未出具确认函同意的项目已
完工并经客户验收合格,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项
目不存在因劳务分包引发的诉讼、仲裁等争议或纠纷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向个人(或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分包的情形,劳务分包
商是否均具备相应资质,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是否包含主要原材料、设备价款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查阅发行人
报告期内的采购明细表,查阅发行人与劳务分包商签署的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商
提供的劳务分包资质,访谈部分劳务分包商。经核查:
司类劳务分包商签署劳务分包合同,不存在向个人或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分包的
情形。经查阅报告期内公司所有劳务分包商相关资质,报告期内公司劳务分包商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均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存在向无资质的劳务分包商分包劳务的情况。
实际走访主要劳务供应商,劳务供应商仅向公司提供施工劳务,未向发行人提供
主要原材料、设备。劳务分包价款主要系人工费,包括劳务人员为发行人项目实
施过程中摄像机、传感器、机柜、控制柜等设备的安装费及布管布线、挖沟、开
槽、填埋等施工费;劳务分包价款不包括主要原材料或者设备价款,主要原材料、
设备由发行人自行采购。
(四)规范业务取得和劳务分包的具体措施
(1)继续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承揽业务,保证业
务取得方式合法合规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业务订单获取方式包括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协商
等,招投标是发行人获取业务的主要方式。发行人将继续在遵守《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与客户业务的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参
与取得每项业务前,要求销售部、商务部、技术部等部门对业务的取得方式、该
业务与公司匹配程度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最终由商务部负
责组织参与业务的招投标等活动,以保证业务取得方式合法合规。
(2)合法合规获取业务,不实施违规投标、串标、恶意欺诈等不正当的业务
获取行为
发行人将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客户的要求,在符合招标文件等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参
与客户的招投标等业务活动,真实、准确的提供投标文件等响应文件,取得中标
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文件并按客户要求签署业务合同,不实施违规投标、违法
串标、恶意欺诈等不正当的业务获得行为,合法合规获取业务。
为保证业务获得合规性,发行人制定《商务招投标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前述制度对业务获得部门职责和分工、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管理等事项进行规
定,为发行人合法合规获得业务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发行人在业务拓展过程中也
要求公司员工充分了解客户的招标要求、认真核实公司的投标文件、及时响应客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户的招标和签订业务合同,不得实施不正当业务获得行为。
(3)继续加强业务实施内部控制,严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为防范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发行人建立了《反腐败管理制度》《商业贿
赂处理办法》《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财务报销制度》等规章制度,前述相关制
度从人员廉政及奖惩、业务拓展、业务实施、财务报销等角度对防范商业贿赂进
行规定。发行人在业务拓展、业务实施过程中要求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在
履行职务过程中廉洁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商业贿赂等不
正当竞争行为。公司财务部门在费用报销及资金支出方面,严格控制费用及资金
支出的真实性,保证公司支出的费用及资金与真实业务相对应,严防挪用公司资
金进行商业贿赂。
(4)规范从总承包单位取得工程业务的程序,取得业主同意总包单位进行专
业分包的证明材料
加强对从总承包单位取得工程业务的管理,要求员工树立总承包单位进行专
业工程分包需经业主同意的意识,并要求经办人员规范收集保留相关证明文件;
合法合规参与总承包单位的招投标,中标或取得项目后并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专业
工程分包合同前,及时向总承包单位收集业主已同意其专业分包的证明文件,同
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作为项目资料与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验收资料等材料同步
保存。
(1)限制分包项目确需劳务分包的须获得客户同意
针对包含限制劳务分包条款的项目合同,如需进行劳务分包,应先获取客户
允许劳务分包的书面确认文件后再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消除由此导致的违约风险。
(2)加强劳务供应商资质审核
发行人制定了《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建立了合格供应商库,具备完整资质
的劳务分包供应商经技术部和采购部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合格供应商库。发行人
仅向具有劳务施工资质的分包商采购劳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无资质的供
应商采购劳务的情形,未来也不得将劳务分包合同发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企业。在劳务供应商向公司提交合格营业资格文件、劳
务分包资质及相应施工许可证书后,发行人才会与其签署劳务分包合同。
(3)落实劳务分包价款管控及施工进度管控
发行人制定了《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
人工资、管理费、劳动管理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
明施工及环保费用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
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低值易耗材料可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以
此从源头上避免被认定为专业工程再分包或转包等违法行为。
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要求劳务供应商进行施工前,发行人会制定施工进度
计划并向劳务供应商进行交底、要求劳务供应商按施工计划及合同约定汇报施工
进度并随时和定期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确保劳务施工满足施工计划要求。按合
同约定及施工计划及时进行劳务结算并按约定支付劳务工程进度款,避免出现结
算争议和纠纷。
(4)加强劳务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及质量管控
劳务供应商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发行人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安
排项目交底等安全培训工作;入场时进行施工人员安全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
排查安全隐患,对于未遵守安全条例的供应商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发行人项目组在施工前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制定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并对劳
务分包商进行技术交底,发行人项目组对劳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技术
指标的劳务工作要求立即予以纠正,确保劳务分包供应商施工质量符合技术指标
的要求。如劳务分包供应商进行的劳务工作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按具体情形要
求返工或扣减劳务分包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五)对照《民法典》《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以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审判案例,结合行业规范性情况,分析发
行人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存在的法律瑕疵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督促
发行人对相关风险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充分提示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进行
访谈,了解发行人劳务采购基本情况;对发行人部分相关客户、劳务分包商进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了访谈;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劳务采购明细,并抽查发行人业务合同、劳务采
购合同等资料;查阅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了解其劳务分包相关情况;查阅《民法典》《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
关规定及发行人劳务采购相关制度。经核查:
(1)发行人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从总承包单位获得专业分包工程不存在应招标
而未招标的情形
如前文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施工总承包
单位获得专业分包工程项目,获得方式符合《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建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
(2)报告期内完工的主要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分包给发行人已经
业主同意或确认,不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况,不存在影响专业分包合同效力的情况;
少量项目尚未取得业主同意总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的证明,但不会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和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前文所述,总承包单位将相关专业工程分包需要项目业主同意。根据业主
或总包方出具的说明函、发行人专业工程施工的验收单、承接专业工程的中标通
知书、万达集团入围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实施的报告期内完工的主要专业分包工
程项目已经业主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业主组织或参与分包工程招标并确定
发行人为分包人、业主或总包方出具说明函等方式进行确认。
同时根据对总承包单位的走访并抽查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工程的验收资料,
总包单位分包给发行人的专业工程系总承包工程的一部分,不属于转包、肢解分
包以及专业工程再分包等违法情况。发行人取得专业工程后,也不存在工程再分
包的情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
列行为:(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
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承包人因转包、违法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之规定,如前述少
量项目中的专业分包存在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或在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同
意分包的情况,专业分包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如前文所述,前述少量未取得业主同意分包确认文件的项目在报告期内涉及
的收入、利润金额及占比均较小,相关项目均已完工验收,是否经业主同意不会
影响发行人实施前述项目的收款权,而且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需取得业主同
意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为总承包单位,发行人作为业务承接人无法决定。所以
前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从总承包单位获得专业分包工程符合行业惯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之规定,国家加
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大型工程项目普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涉及设计、勘察、施工等内容;工
程总承包单位取得总承包工程后,主要负责总包工程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需要
将弱电、智能化等专业工程进行专业分包,而且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专项工
程系法律允许的分包和建筑行业普遍做法;同行业(拟)上市公司熙菱信息、恒
锋信息、罗普特、天亿马、华是科技、宏景科技等均存在从承包单位获得专业分
包工程情形。因此,发行人从承包单位获得专业分包工程的情况符合行业惯例。
(4)就报告期内完工的专业分包工程发行人未因专业分包与总承包单位或
业主产生重大争议或纠纷
经抽查发行人专业分包合同、发行人验收资料并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报告
期内完工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合同主要约定专业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合同主体等,
报告期发行人未因专业分包与客户或总承包单位生重大争议或纠纷。
(5)专业分包合同存在的法律瑕疵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实施完工的少量专业分包项目尚未取得业主同
意专业分包确认文件,如其中存在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或在总承包合同中未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有约定同意分包的情况,专业分包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未来经营过程中,发行人将要求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前,及
时向总承包单位收集业主已同意其专业分包的证明文件,同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作
为项目资料与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验收资料等材料同步保留,以避免专业分
包工程合同因未经业主认可而产生效力风险。
但因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需业主认可或同意系总承包单位的权利和责
任,发行人作为专业工程承包人仅能提示总包单位按规定取得业主同意或认可,
但无法决定、无权干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及未来获取或实施专业分包工程过程
中,如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未取得业主同意或认可,将导致专业分包工程合
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进而影响发行人继续实施专业分包工程之权利和义务。
针对前述情况,发行人已就相关风险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提示。
(1)发行人个别劳务分包未经客户同意或确认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少部分项目合同约定发行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工程分包或
再分包,劳务采购系分包的一种,发行人对外采购劳务与少部分项目合同的约定
不一致。针对前述情况,相关客户已出具确认文件,或在中介机构访谈中确认已
知悉或同意发行人在施工过程中将非核心工作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少
数未取得客户确认同意的项目的收入、利润金额及占比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持续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未取得客户确认同意的情况违反发
行人与客户的合同之约定,存在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
具承诺,如因项目合同约定不得劳务分包且发行人未能获得客户同意或认可而实
施劳务分包,导致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损失的,将予以全额补偿。
(2)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分包符合行业惯例,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会影响劳
务分包合同效力
同行业(拟)上市公司熙菱信息、恒锋信息、罗普特、天亿马、华是科技、
宏景科技等均存在劳务分包情形。其中,根据相关主体公告文件,华是科技 2018
年至 2020 年未取得客户关于劳务分包的书面确认函但实际进行劳务分包项目的
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37%、12.97%、5.88%;宏景科技 2018 年至 20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年未取得客户关于劳务分包的书面确认函但实际进行劳务分包项目的收入占总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97%、3.84%、1.25%、2.13%。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取得客户
关于劳务分包的确认但实际进行劳务分包项目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较低。发行
人劳务分包情况符合行业惯例。
施工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可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
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且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劳务分包取得建设单位或总包方同
意,由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劳务分包作为分包的一种类型,虽然发行人对外
采购劳务与少部分项目合同的约定不一致,但发行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
作业资质的企业不属于违法分包。
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根据《民法
典》《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
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
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
院依法不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劳务法律关系限于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无须经发包人或总包人的同意”
之规定或确认,发行人劳务分包合同未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
影响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情况,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3)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合法、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劳务分包与客户或劳务供
应商产生重大争议或纠纷
经抽查发行人劳务分包合同、发行人劳务结算资料并走访发行人主要劳务供
应商,发行人劳务分包合同主要约定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合同主体等。合同内
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分包需求,报告期发行人未因劳务分包与客户或劳
务供应商产生重大争议或纠纷。
(4)劳务分包合同存在的法律瑕疵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
如上所述,发行人存在少数项目违反发行人与客户的合同之约定,即项目合
同限制劳务分包而发行人实际已进行劳务分包且未取得客户确认同意的情况,存
在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发行人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将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面加强对劳务分包的规范:确需分包的项目须获得客户同意、加强劳务供应商资
质审核、落实劳务分包价款管控及施工进度管控、加强劳务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
及质量管控等,以此使得劳务分包合法合规,避免因劳务分包导致重大违约行为、
重大争议或纠纷。但不排除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因员工意识淡薄、管理能力不足
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劳务分包出现与客户或劳务供应商产生争议或纠纷等情况,并
导致发行人被处罚或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针对前述情况,发行人已就相关风
险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提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未招标的情况,但相关项目已完工并经客户验收确认,在报告期内确认的收入占
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低,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不会影响发行人实施前述项目的
收款权,同时发行人不存在因前述项目的招投标事项而收到关于合同效力的诉讼
或仲裁文件,未因前述项目与发行人客户发生过争议或纠纷,亦未因前述情况受
到过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分包的相关证明的项目在报告期内涉及的收入、利润金额及占比均较小,是否经
业主同意不会影响发行人实施前述项目的收款权,且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需
取得业主同意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为总承包单位,发行人作为业务承包人无法
决定,同时发行人未因相关项目与总承包单位、业主发生过任何争议或纠纷,也
未因相关项目受到相关处罚。前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发行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就少量项目合同约定发行人不得分包而发行人实际向第三方采购劳
务事宜,相关客户已出具确认文件,或在中介机构访谈中确认已知悉或同意发行
人在施工过程中将非核心工作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少数未取得客户确
认同意的项目的收入、利润金额及占比较小,且已完工并验收合格。
商均具备相应资质,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主要是人工费,不包含主要原材料、设备
价款。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分包确认文件,如其中存在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或在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
同意分包的情况,专业分包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发行人少量项目合同存
在限制分包而发行人实际已进行劳务分包且未取得客户确认同意的情况,违反发
行人与客户的合同之约定,存在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同时不排除在未来经营
过程中因员工意识淡薄等情况导致发行人与客户或劳务供应商产生争议或纠纷
等情况并导致发行人被处罚或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针对前述情况,发行人已
就相关风险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提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
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金奂佶
经办律师:
匡彦军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二〇二三年三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目 录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关于为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四川君逸
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三)》”)、《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于四
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2022年06月30日,现已
将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本所律师根据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签署日至《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下称
“新期间”)或2022年6至12月(下称“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的变化
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现本所根据本次补充核
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避免疑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
期”指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
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另有说明外,与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
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事项涉及的文件履行普通人的
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第一部分 发行人变化情况的更新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的内部授权和批准未发生变化且仍然有效。本次
公开发行已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通过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28 次审议会
议,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深交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及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23CDAA1B0032 号《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仍
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查阅了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项
报告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公司治理
制度,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查阅的其他文
件。其中,本所律师对《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
核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等财务、会计事项涉及的文件履
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管理办法》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查验。
根据上述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格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已聘请华林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
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0,616,484.35 元、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信永中和就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新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向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注册地
法院查询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渠道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具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
资格。
之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且信永中和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
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
规定。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之规定。
“许可项目: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
光通信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安防设备制
造[分支机构经营];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安防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
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
大数据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园林绿化工
程施工。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
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
系为[智慧城市行业客户提供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运维服务和自研产品销售等产
品和服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以及司法机关披露
的裁判文书等公开信息及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
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
公众信息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项之相关规定。
人的注册资本为 9,240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二)项之规定。
的注册资本为 9,240 万元,股本总额未超过四亿元。发行人于本次拟公开发行新
股数量合计不超过 3,080 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12,320 万股,本次
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创业板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之规定。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
为 60,616,484.35 元、62,927,260.60 元以及 70,624,195.75 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且累计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不低于 5,000 万元,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及 2.1.2 条第(一)项之规定。
(四) 发行人符合《审核规则》规定的条件
为,发行人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一)项及第十八条之规定。
认为,发行人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份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控股股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
《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审核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新期间内,
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性、有效性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审计报告》,查验了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其薪酬考核情况,查验了发行人的主要财务
管理制度及银行开户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的办
公场所。其中,本所律师对《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事项涉及的文件履行普通
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
经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独
立性。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其他股东的工商档案;查阅了
查阅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等文件。
经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发起人和现有
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并对
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曾立军,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停牌公告》,发行人股票自 2021 年 6 月 21 日起暂停转让。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发行人的股份
结构均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各股东所持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受托、信托持股的情形,也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
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历次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关业务资质证书等文件。其中,本所律师对《审计
报告》等财务、会计事项涉及的文件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
意见的依据。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在新期间未发生变化。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取得的行政许可或业务资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新增或续期
以下业务资质或许可:
序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或范围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壹级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建筑业企业资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2023.6.30
质证书 贰级 (注)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壹级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
包壹级
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
安防工程企业 ZAX-NP
能力证书 0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乙级测绘资质 乙测资字 乙级:工程测量、地理信息
证书 51517565 系统工程
注:2022 年 10 月 27 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
期的通告》:“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1)按照我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
告〔2022〕60 号)规定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有效期延期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2)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
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
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三) 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
化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
光通信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安防设备制
造[分支机构经营];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安防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
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
大数据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园林绿化工
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 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未
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系[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智慧城市行业客户提供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运维服务和自研产品销售等产品和服
务]。该等业务未超出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
务收入结构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409,827,932.81 353,972,725.51 326,336,820.10
其他业务收入 61,437.34 74,242.94 1,373,898.72
合计 409,889,370.15 354,046,968.45 327,710,718.82
根据上述会计数据、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六)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工商、税务等主管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
发行人未受到上述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
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出现
需要终止经营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规定。
开展业务。
九、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信用信息;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的调查表;信永中和出
具的《审计报告》。其中,本所律师对《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事项涉及的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件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以下公司为发行人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成都罗卡基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司 40%股权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
成都南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服务 65.537.00
(2)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22 年
薪酬合计 2,884,200.89
ZH2200000140086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0,000.00
万元,授信期间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上述《综合授信合
同》由曾立军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进行了审议。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已采取
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
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租赁房屋的合同及房屋权属
证书;查验了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作
品登记证书;就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和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查询,并登
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进行了检索;就发行
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查询,并
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了检索;查阅了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其中,本所律师对《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事项涉及的文件履行普通人的一般
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如下:
(一) 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未发生变化。
(二) 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分公司情况无
变化。
(三) 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自有物业未发生变化,租赁物业续期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用途 租赁期限
(㎡)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十一号 i
都会小区 3 栋 1 单元 10709 室
芙蓉区五一大道 158 号潇湘大
厦 1729 房
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 508 号
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 33 号 1
幢 22-7#
(四) 知识产权
根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的查询结果以及发
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有效期
号 类型 权人 方式 权利
一种城市排水口
实用 君逸 原始
新型 数码 取得
置
一种 IBMS 智能化
实用 君逸 原始
新型 数码 取得
统
一种用于虚拟现
实用 君逸 原始
新型 数联 取得
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商标情况不存在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新增如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 著作 开发完成日 取得 他项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登记号
号 权人 期 方式 权利
君逸 原始
数码 取得
君逸 原始
数码 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著作 开发完成日 取得 他项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登记号
号 权人 期 方式 权利
君逸数码校园办事大厅服务平台 君逸 原始
V3.0 数码 取得
君逸数码智慧校园 AIoT 数据中 君逸 原始
台 V3.0 数码 取得
君逸数码人事管理服务系统 君逸 原始
V3.0 数码 取得
君逸数码收费管理服务系统 君逸 原始
V3.0 数码 取得
君逸数码学工管理一体化管理服 君逸 原始
务系统 V3.0 数码 取得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
(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新期间内无新增作品著作权。
(五) 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在建工程。
(六)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电子设
备、运输设备及办公设备等。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拥有账面价值为 469.14 万元的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办公设备。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及融资合同,并查阅
了《审计报告》披露的发行人重大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其中,本所律师对《审
计报告》等财务、会计事项涉及的文件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
关意见的依据。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一) 发行人重大业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新期间内,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情
况如下:
经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新增以下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的重大项目合同(订单)。
序 合同金额(万
甲方 乙方 项目名称 签约时间
号 元)
君逸数码(联合体成
员)、北京慧图科技(集 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通
四川省水利水电
团)股份有限公司(联 信设备、自动化管理监 2022 年
合体成员) 、四川省水 测设备采购及其安装工 12 月
有限公司
网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程(注)
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中国电科院武汉科研基
中国建筑第八工 4,700.00(暂 2022 年
程局有限公司 定) 12 月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
注:“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通信设备、自动化管理监测设备采购及其安装工程”项目,
公司与四川省水网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北京慧图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和合同甲方签署的含税合同金额为 14,048.00 万元。其中,归属于公
司的部分为 13,116.12 万元。
经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无新增正在履行的单笔金额在 700 万元以上的重大
采购合同。
(二) 发行人的重大融资合同
经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新增授信合同如下:
ZH2200000140086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0,000.00
万元,授信期间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上述《综合授信合
同》由曾立军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高保字第 ZH2200000140086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公司以一件发明专利及一件实用新型专利作为质押物
(编号为“公高质字第 ZH2200000140086 号”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公司拟向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综合
授信,有效期为壹年,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拟以自有的专利
权作质押(具体以与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为准),为以
上授信提供担保。曾立军夫妇为上述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
(三) 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新期
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
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外,新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尚未履
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重大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
收款账面余额共计 12,538,186.05 元,发行人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
其他应收款情况见下表:
序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元)
号 合计数的比例(%)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有限公司
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
合计 — 5,721,165.51 45.63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付款账面余额共计 1,555,959.95 元,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中无其他应付持公司
其他应付款的情况如下:
款项项目/性质 账面余额(元)
应付员工报销款 209,149.55
中介费 315,960.00
装修费 24,869.22
其他 238,653.56
代扣代缴公积金 /
房租及物业费 767,327.62
合计 1,555,959.9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
应付款系在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所述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无新增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
的情况。
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不存
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中有关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的有关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等有关资料。
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发行人已办理完毕相关章程修正案的工商备案。
经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
未进行修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议事规则,查阅了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回执、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组织机构在新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在新期间内未进行修订。
(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的
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审议的议案
业开发区支行申请信贷业务的议案》
月 10 日 临时股东大会 贷业务的议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审议的议案
IPO 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的议案》
开发区支行申请信贷业务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申请信贷
月 25 日 第十次会议 《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信贷
业务的议案》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审议的议案
IPO 审计报告>的议案》
(四)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新期间内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的材料,发行人上述期间
的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等。
经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
发行人依法纳税的证明,就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查阅了相关财务凭证,查
阅了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本所律师对《审计报告》等财务、会
计事项涉及的文件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
(一)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无变化。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和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报告
期内税收优惠新增或变化情况如下:
君逸数联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取得编号为 GR202251005216《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有效期为 2022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享受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 15%的所得税税率。
(三) 发行人获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在补充报告期内获得的政府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补助情况如下:
计入当期损益
年度 政府补助项目 列报项目
的金额(元)
吸纳应届高校生就业岗位补贴 19,000.00 其他收益
稳岗补贴 62,239.88 其他收益
度 贷款贴息 71,400.00 财务费用
专利资助 1,535.00 其他收益
合计 889,070.20 --
(四) 纳税情况证明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完税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君逸数码、君逸易视及君逸数联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暂无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记录。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效。
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并获取了发行人
提供的相关说明或承诺。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现持有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颁发的注册号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
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业务质量及技术监督
发行人现持有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颁发的注册号为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出具《证明》,
确认未发现君逸数码、君逸易视及君逸数联在 2022 年 9 月 16 日至 2023 年 2 月
处罚的情形。
(三) 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和建设方面的守法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2
年 8 月 31 至 2023 年 2 月 14 日,在该局无违反土地和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况。
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况。
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进行了书面查验,就有关事项取得了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的确认,包括:核查公司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投项目备案文件及公司相
关股东大会决议;取得公司关于募投项目未与他人合作情况的确认。
经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募投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本次重新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发展战
略及整体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经营目标等内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
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获得了发行人的声明,查阅了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等文件,
并通过互联网在相关网站进行了检索。
经核查,发行人新期间内未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基于确信相关各方所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按照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
的,本所律师认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标的额大于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持股 5%以
上的机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其股东资格的重大诉讼、仲裁案
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重大行政处
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标的额大于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讨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律
师确认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
《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二十二、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第二部分 《注册反馈落实函》回复更新
一、《注册反馈落实函》第 1 题
请发行人根据合同签订情况,说明:(1)发行人项目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
招标的情况;(2)除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是否还
存在其他未经客户同意(或者未在上层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包)的情形,披露上
述情形合同在报告期内的收入、利润占比;(3)是否存在向个人(或以个人名
义)进行劳务分包的情形,劳务分包商是否均具备相应资质,劳务分包合同价
款是否包含主要原材料、设备价款;
(4)规范业务取得和劳务分包的具体措施;
(5)结合同行业公司劳务外包占比情况、四川地区的同类劳务收费情况,说明
是否存在通过劳务外包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
(1)对前四项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对照《民法典》《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审判案例,结合行业规范性情况,分析发行人专业分
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存在的法律瑕疵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督促发行人对相
关风险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充分提示。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第五项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时
说明核查依据、核查程序是否支持核查结论。
除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回复的内容外,更新如下: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是建筑工程领域分包的两种方式。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
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从建设单位直接承接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即专业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
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非专业工程施工。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
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
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
发行人的主要工程业务从客户性质方面分为两类,一类客户为建设单位(业
主),即发行人作为专业承包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直接从建设单位(业主)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承接工程业务并与业主直接签订承包合同;一类客户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总承包单位,
即发行人作为专业分包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从总承包单位承接工程业务并与
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发行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沟槽挖填、布线、桥架立柱安装等技术简单、
劳动密集型的非核心工作委托外部劳务分包供应商完成,即劳务分包。
(一)发行人项目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况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查阅发行人
报告期内的收入明细表并抽查主要业务的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
等文件,并通过网络检索网络公示的部分业务相关的招投标信息;查阅发行人报
告期内招投标费用支出明细表、报告期内中标项目数量和中标项目金额统计表;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下称“《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
(下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取得部分客户应履行招投标
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业务的法律文件及客户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函;访谈发行人主
要客户和供应商,并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函证。经核查:
发行人的客户主要为国有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等,业务订
单获取方式包括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协商等。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通过招投
标等不同的获客方式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获取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方式 收入金额 占比 收入金额 占比 收入金额 占比
招投标 38,297.60 93.45% 33,263.91 93.97% 27,545.83 84.41%
竞争性谈
判
直接协商 860.86 2.10% 581.00 1.64% 2,194.86 6.73%
其他 820.56 2.00% 211.06 0.60% 921.12 2.82%
合计 40,982.79 100.00% 35,397.27 100.00% 32,633.68 100.0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注:
“招投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包括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其他”业务获取方式包括清单比价、比选、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业务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实施项目不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况。
情况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主要涉及设备、材料等物品
采购以及劳务分包。发行人系民营企业,相关项目设备、材料等物品采购以及劳
务分包使用的资金为发行人自有资金,非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资金、国际组织或
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发行人为实施项目而进行的设备、材料等物品采购
及劳务分包的业务行为无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二)除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是否还存在其
他未经客户同意(或者未在上层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包)的情形,披露上述情形
合同在报告期内的收入、利润占比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查阅业主或
总包方出具的说明函、发行人专业工程施工的验收单、承接专业工程的中标通知
书等文件;查阅《民法典》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查
阅发行人与总包方签署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查阅总包方出具的同意发行人劳务
分包的确认函或对相关总包方进行访谈等。经核查: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
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
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行完成”以及《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将专业
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单位为法律允许的一种专业分包,但专业分包应经建设
单位同意或在总包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意专业分包。
对于客户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
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工程项目,发行人系通
过招投标等方式合规取得,但前述总承包单位将相关专业工程分包需要项目业主
同意。
根据业主或总包方出具的说明函、发行人专业工程施工的验收单、承接专业
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等文件,发行人实施的报告期内完工的主要专业分包工程项目
已经业主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业主组织或参与分包工程招标并确定发行人
为分包人、业主或总包方出具说明函等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报告期发行人实施完工的专业分包工程项目
收入合计(A)
已取得业主同意专业分包相关证明的项目收
入合计(B)
收 其中:业主出具同意专业分包说明的项目收
入 入合计
影 总承包单位出具业主已同意其专业分
响 包说明的项目收入合计
情 其他方式证明业主已同意专业分包的 9,400.92(注
况 项目收入合计(注 1) 2)
尚未取得业主同意专业分包相关证明的项目
收入合计(C=A-B)
尚未取得业主同意专业分包相关证明的项目
收入合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报告期发行人实施完工的专业分包工程项目
毛利合计(A)
已取得业主同意专业分包相关证明的项目毛
毛 利合计(B)
利 其中:业主出具同意专业分包说明的项目毛
影 利合计
响 总承包单位出具业主已同意其专业分包说明
情 的项目毛利合计
况 其他方式证明业主已同意专业分包的 3,527.39(注
项目毛利合计 2)
尚未取得业主同意专业分包相关证明的项目
毛利合计(C=A-B)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尚未取得业主同意专业分包相关证明的项目
毛利合计占当期毛利总额的比例
注 1:其他方式证明业主已同意专业分包,指通过业主对分包工程直接招标,业主在专
业分包工程验收单或结算单签字盖章确认,以及业主万达集团在发行人入围万达集团品牌库
的入围协议中明确约定其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可选择发行人为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等事实或材
料确认相关项目的专业分包已经业主同意。
注 2:2021 年度其他方式证明业主已同意专业分包的项目收入和毛利较高主要系“天府
艺术公园·文博坊片区场馆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和“成都天府国际机场综合管廊弱电
安装工程”2 个项目因业主对分包工程直接招标影响所致。
如上表所述,就少量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的项目,发行人尚未取得业主
同意总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的证明文件,但鉴于以下分析,前述情况不会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上述少量尚未取得由业主出具的同意总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的证明的
专业分包项目,为发行人根据要求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取得,上述项目已完工并经
客户验收确认,且如上表所示,相关项目在报告期内涉及的收入、利润及占比均
较低。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向合同相对方主
张相应的工程价款”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因相关项目的发行人工作成果已完结交
付并经总包单位验收确认,发行人有权向总包单位收取相应的项目价款,是否经
业主同意不会影响发行人实施相关项目的收款权。
(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以及《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
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需取得业主同意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为总承包单位,
发行人作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无法决定,同时发行人未因相关项目与总承包单位、
业主发生过争议或纠纷,也未因相关项目受到相关处罚。
(4)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立军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发行人的专业分
包工程存在专业分包未经业主同意或认可等事项导致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任
何损失的,将予以全额补偿。
(1)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劳务分包需取得建设单位或总包方同意,由双方通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过合同自由约定
《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劳务分包需业主或总包方同
意。虽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在司法实
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民事审判指
导丛书,法律出版社,2021 年 3 月 20 日)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区别进行了审
判指导,“048.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有何区别”之回复明确,二者在合同标的、
施工内容、责任承担、程序要件及结算性质等方面均不同。该问答同时确认:
“依
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分包工程必须按照约定或经发包人
同意。而劳务法律关系限于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无须经发包人或总包人的
同意。”所以,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需经发包人同意才可分包的工作指
的是专业工程,而非劳务作业内容。
具备相关资质的劳务分包系法律法规允许的分包方式和工程行业的普遍做
法,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问答可知,施工单位或
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可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
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且未强制要求劳务分包需取得建设单位或总包方同意,而
由双方通过合同自由约定,即承包人与发包人在项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得劳务
分包或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可自由进行劳务分包,无须取得客户同意;如发包
人和承包人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不得劳务分包或分包,但经发包人同意、
认可或追认,承包人可进行劳务分包且不存在因劳务分包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不得劳务分包或分包,且未经发
包人同意、认可或追认,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存在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及被追究
违约责任的风险。为避免前述风险,承包人需按项目合同约定取得客户同意。
(2)发行人对外采购劳务与少部分项目合同限制分包约定不一致,需取得客
户同意,主要项目的劳务分包已经客户确认或同意,少量项目的劳务分包未经客
户确认或同意
发行人少部分项目合同概括性地约定发行人不得将所承接的项目分包或再
分包,但未明确区分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而前述约定不能将所承接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项目分包或再分包也主要为限制承包方违法分包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分
包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非前述条款设置限制分包的目的。但劳务分包作为分
包的一种类型,发行人对外采购劳务与少部分项目合同限制分包的约定不一致,
需取得客户同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项目中主要项目的
劳务分包已经客户确认或同意,少量项目的劳务分包未经客户确认和同意。
项目合同约定不允许分包而发行人实际进行劳务分包的项目在报告期内的
收入、利润占比以及尚未得到客户确认同意的劳务分包项目收入、利润占比如下:
①发行人主要项目的劳务分包已取得客户同意或认可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已取得客户同意的当期收入金额合计 - 11,396.08 -
其中:通过客户出具书面确认函同意的项
- 2,747.33 -
目当期收入金额小计
通过在中介机构访谈中确认已知悉或同意
- 8,648.75 -
的项目当期收入金额小计
已取得客户同意的当期毛利金额合计 - 3,966.63 -
其中:通过客户出具书面确认函同意的项
- 725.35 -
目当期毛利金额小计
通过在中介机构访谈中确认已知悉或同意
- 3,241.28 -
的项目当期毛利金额小计
如上表所述,就上述项目合同约定发行人不得分包而发行人实际向第三方采
购劳务事宜,相关客户已出具确认文件,或在中介机构访谈中确认已知悉或同意
发行人在施工过程中将非核心工作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上表所述项目
劳务分包已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发行人不存在因相关项目劳务分包被追究违约
责任的风险。
②发行人少量项目的劳务分包尚未取得客户同意或认可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尚未取得客户同意或认可的项目收入金额 353.27 767.61 -
尚未取得客户同意或认可的项目收入金额占当期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尚未取得客户同意或认可毛利金额 152.80 205.07 -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尚未取得客户同意或认可毛利金额占当期毛利总
额的比例
如上表所述,发行人少量未取得客户确认同意的项目在报告期内涉及的收入、
利润金额及占比均较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
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
不予支持”之规定,少量未取得客户确认同意的劳务分包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且
根据对相关客户的访谈、函证并抽查相关验收资料,未出具确认函同意的项目已
完工并经客户验收合格,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项
目不存在因劳务分包引发的诉讼、仲裁等争议或纠纷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
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金奂佶
经办律师:
匡彦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