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诺生物: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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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日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3 日下午 14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
原镇工业大道一段(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文永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一段(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举行。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7 月 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份 17,005,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31%。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
代表股份 7,932,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25%。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9,07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06%。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现场或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结果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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