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华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
则,在查询公司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能够胜任财务总监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
除的情形;
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韩家勇 赵鹏飞 徐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