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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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A
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接受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公司”或“五洲新春”)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
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
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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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
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预案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
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
行完成日。
整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调整
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预案之日起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6号),核准本次非公
开发行事宜,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已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工
作的顺利完成,发行人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
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复规定的有效期截止日(即2023年9月14日)。
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复规定的有效期截止日(即2023年9月14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审议本次延期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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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除延
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
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